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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高级合伙人刘战尧解读新《证券法》:注册制时代,信披新秩序宏图已现

作者: 国际金融报 | 2020-03-14
法治是最好的资本市场环境。证监会在2020年系统工作会议上提出,将稳步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由于信披制度关系到注册制成败,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既是注册制改革的关键基础,亦是新《证券法》的亮点之一。

新《证券法》自3月起正式生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重构进行时。为此,《国际金融报》记者专访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产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刘战尧,着重解读新《证券法》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立法精神、规范重点,以及其所带来的全面影响。

1

信息不对称是“病因”

新《证券法》紧紧抓住信披这个“牛鼻子”,而信息披露违规一直是上市公司违规的高发地带。

2019年,针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上交所发出公开谴责40单,通报批评103单,监管关注决定106单,同比分别增加25%、63%、33%。纪律处分与监管关注共涉及110家上市公司,533名董监高,39名中介机构人员。

信息披露的不透明,一直是此前证券市场的“诟病”。而造成这一“诟病”的主要原因,在刘战尧看来,主要是信息不对称:证券市场上发行人对自己的情况心知肚明,中介机构也具有一般投资者所不具备的专业能力,但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很难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发行人状况。

不利影响亦表现明显。刘战尧指出:“信息披露的不透明,最根本的是侵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投资者据以投资的基础被破坏,必然导致投资者经济利益的受损,部分案例还揭露了其背后的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利益链条。”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弊端,进一步改善市场环境,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这些调整主要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2

剑指各类信披滥用行为

时下“疫情防控”概念火热,部分上市公司想方设法拉近自己与该概念的距离。自2月3日开市以来,据不完全统计,针对“疫情防控”概念炒作,监管保持高压态势,沪深交易所累计下发监管函、关注函、监管工作函等各类函件逾30份。

积极“蹭热点”的同时,对于投资者的风险提示却未予以同步。实际上,除了“蹭热点”,“报喜不报忧”、“乱报喜”、“添油加醋”等也是常见的资本市场信披乱象。

新法特别写入关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规范化要求。自愿性信息披露,一般是指除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形象、投资者关系、回避诉讼风险等动机主动披露的信息。

对此,刘战尧认为,“部分发行人对于信息披露的滥用,达到操纵股价的目的。但自愿披露并非随意披露,信息披露不完整、不真实,直接导致的是误导投资者。”

根据新《证券法》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自愿性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另外,新法也将违规违法信披的处罚从原来最高处以60万元罚款提高至1000万元,有望对上市公司相关行为规范产生积极影响,降低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频率。

与新法配套,监管对信披滥用的违规行为亦是“零容忍”。

2月28日,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强调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按照新《证券法》的要求,总结前期的监管经验,着手研究制定自愿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并在科创板先行先试。其中,在鼓励科创企业自愿披露更多高质量信息的同时,重点明确自愿披露也必须遵守真实、准确、完整等基本要求,特别是不得主动利用自愿信息披露配合股价投机炒作,并加大对此类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3

董监高权责进一步细化

针对上市公司董监高这一重点群体,新法对其行为予以更为严格的规范与约束。

新修《证券法》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由现行法的“发行人、上市公司”扩充到“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扩大了信披义务人的主体范围。

“这一变化有助于对上市公司董监高,尤其是在信息披露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的董事长、董秘、CFO等进行规范。”在刘战尧看来,部分企业信披过程中,董监高、法人代表签字流于形式,最重要的是把责任落实到人,以书面的签字作为追责的依据,修订后未来的董监高会对自己的行为越来越慎重,这是好事,能确保整个监管监督的过程更加到位。

新《证券法》将信披违规的行政处罚力度大幅提高,将对以财务总监为代表的上市公司高管产生明显的威慑效果;同时,明确了董监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划分,上市公司整体信披水平将有效得到提高。

刘战尧解读称,在上市公司董监高责任划分方面,与旧版相比,新《证券法》新增规定,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

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该领域落实重点,刘战尧认为,新《证券法》实施后,各交易所对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监督职责应当同步强化,制定和修改配套业务规则;各主体对新的规定也有一定的适应过程,还要考虑到新旧法衔接的问题。

4

从严监管将成主旋律

此外,债券发行注册制已经全面启动,新法还新增了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相关的强制披露事项。

据刘战尧分析,新《证券法》明确了必须披露的11类重大事件,以影响债券发行人偿债能力的事件为主,如信用评级变化、重大资产抵押、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同时包括了一般性重大事项,如公司涉诉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新《证券法》时代,信息披露的要求将会更加严格,违规信披的代价越来越大。对于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来说,悬在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触及的“不寒而栗感”将愈发强烈。

对此,刘战尧解释称:“注册制的基本特点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为响应制度要求,新《证券法》全面重构了信息披露制度,并通过大幅提升行政违法成本、全方位强化民事赔偿责任,对发行端准入方式的市场化调整形成有效制衡。”

他呼吁,注册制时代信息披露新秩序宏图已现,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必将成为证券监管的主旋律。发行人、上市公司等资本市场相关主体,均应敬畏法律,知所行止,严守底线,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行。

记者 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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