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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证监会副处长受贿近200万,判三缓三!前妻称其拿钱回家炒股

作者: 大宗传媒 | 2020-02-28

今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刘鑫受贿一审判决书》显示,原证监会国际合作部综合处副处长刘鑫因受贿196.4万元,获刑三年缓刑三年。

值得注意的是,刘鑫是在其辞职后的第三年被抓。据报道,彼时他已经成立一家股权私募,担任法人。

 

事涉湖南有色、栾川钼业赴港上市审核

受贿近200万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刘鑫于2006年至2007年间,利用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合作部综合处副处长,负责审核境内企业在香港H股上市的职务便利,接受陈某1请托,为陈某1参与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有色)、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栾川钼业)在香港H股上市的股票配售提供帮助,为此多次收受陈某1给予的人民币150万元,价值46.4万元的高尔夫球卡一张,共计折合人民币196.4万元。

具体受贿过程,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刘鑫是这么操作的:

2006年,刘鑫说他知道有能挣钱的股票,这些股票近眀要在香港H股上市,问其有没有认识的人能在香港购买股票,他可以联系发行人或承销商,以配售方式购买到这些股票,如果挣到钱,他和其各拿利润的50%,其同意了。

后其找到朋友朱某,说其在证监会的一个朋友掌握着一些能挣钱的香港H股的股票资源,让朱某出资在香港买这些股票,挣钱后,证监会的朋友拿50%利润,其和朱某各拿25%。朱某同意了。

刘鑫和其商量的模式是:刘鑫提出可以购买哪只股票,这些股票通常是他经手审核的准备在香港H股上市的股票,因此他跟这些股票的发行方或承销商比较熟悉,他会跟发行方或承销商说他有朋友想参与这些企业在香港H股上市配售,之后,他会将发行方或承销商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告诉其,其跟这些人联系,沟通认购配售股票的数量,然后其将发行方或承销商的联系方式告诉朱某,由朱某负责跟对方沟通认购配售的具体事务。

其、朱某通常会在股票上市的当天或第二天将配售的股票全部卖出获得溢价,然后朱某将应该给其和刘鑫的75%的收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其。印象中买过栾川钼业、湖南有色等股票。刘鑫曾带其跟栾川钼业实际控制人于某一起吃过饭,期间刘鑫介绍其是他朋友想买一些栾川钼业的股票,让于某帮忙,于某当时也同意。

时任证监会国际合作部境外上市处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境内企业赴港上市一般由两名承办人审核,通常是一名副处长带一名副主任科员具体承办。2005年底湖南有色申请赴港上市,刘鑫和其作为承办人具体负责审核,2006年1月左右证监会批复同意,2006年3月左右正式上市。2006年底栾川钼业申请上市,刘鑫和其具体负责审核,2007年2月证监会批复同意,2007年4月正式上市。

时任证监会国际合作部境外上市处处长的证言证明:栾川钼业和湖南有色赴港上市审核的具体承办人是刘鑫。

2006年至2007年间,在朱某把股票配售收益汇给其后,其陆续给过刘鑫一些现金,一共150万左右。2006年其花92.8万元办了两张高尔夫球卡,一张是刘鑫的名字给了刘鑫。

前妻证明

刘鑫拿钱回家炒股

  

《判决书》中有一个细节。

刘鑫前妻姜某1证明:2007年下半年,刘鑫拿回家一些现金,后其存入其用其弟姜某3名义开立的账户炒股。

姜某3的证言证明:2007年至2008年其帮姜某1和刘鑫处理过一些钱,都存到他们控制使用的其名下的工行帐户。

 

24岁进入证监会工作

任职期间有127家H股公司上市

据悉,刘鑫1974年4月4日出生于山西省朔州市,汉族。

从五道口金融学院毕业后,1998年,年仅24岁的刘鑫便进入证监会工作,直到2015年6月底正式从证监会离职下海创业,刘鑫在证监会里一共工作了整整17年。

 

公开资料显示,从2005年开始,之后的十年时间,其皆在证监会国际部任职,从最初的国际部境外上市处处理调研员一路升迁至离职前的国际部监管合作一处处长。

刘鑫任职国际部期间,就有127家H股公司上市,其中不乏一些知名企业。

   

而这次的受贿,便是2006年至2007年间,刘鑫利用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合作部综合处副处长,负责审核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香港H股上市的职务便利,为陈某参与上述公司在香港H股上市的股票配售提供帮助,并收受陈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50万元和价值46.4万元的高尔夫球卡一张,共计折合196.4万元。

 被抓前3年已离任下海组建私募

值得注意的是,被抓前,2015年6月,刘鑫已离任证监会国际部处长一职,下海组建私募创业:北京信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鑫系公司法人。

不过,高管信息中,刘鑫的履历已经被删除,截图为此前媒体的报道截图。

直至2018年10月28日,据财新网报道,刘鑫被中纪委办案人员从深圳机场将其带走。

最后法院证实:刘鑫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0月28日被抓获,同月2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同年5月29日被逮捕,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主动交代受贿金额

最终处罚20万、获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刘鑫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没有辩解,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被告人刘鑫于2018年10月28日被查获归案后主动交代了有关机关不掌握的本案涉及的收受陈某1现金的事实。

庭审中,公诉人表示刘鑫主动交代并如实供述有关机关未掌握的涉案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在侦办案件过程中能认罪悔罪,积极配合退缴赃款,赃款已全部追缴到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我院综合考處上述情节对刘鑫依法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扣押在案)。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二百一十六万四千元中的一百九十六万四千元作为违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二十万元充抵罚金上缴国库。

而被告人刘鑫于2018年10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查获归案。

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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