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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全面禁止竞业协议,那中国呢?

作者: 吴晓波频道 | 14天前 07:14
点击上图▲立即了解“促进创新,反垄断巨头,让被‘竞业协议’锁住的人才自由流动,或许才是此次美国禁止竞业协议的应有之义” 文 / 巴九灵(微信公众号:吴晓波频道)

黄磊(化名)作为大厂高管,只因签了一份特殊协议,一度需要赔偿近两年全部的工资收入加股票。

魔幻的是,入职新公司后,他更换手机号、用假名,还时时提防自己被跟踪,甚至他新公司所在的核心中高层团队开会,十几个人一半都用假名。

这份让他寝食难安、日夜提防的特殊协议,叫做“竞业协议”,它被企业用来限制员工从业于竞争对手。

而这样一份条款,在大洋彼岸的美国,却从此成为历史。

4月23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将全面禁止所有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签署新的竞业禁止协议。

那为什么美国突然要禁止竞业协议呢?中国能否效仿美国,也全面禁止呢?

从目的上看,竞业协议是为了防止员工把商业秘密带走,起保护作用;其次是防止其他企业“搭便车”,避免竞争对手在不多投入研发成本的情况下,就获得创新成果。

而如今竞业协议退出美国历史舞台,很大程度上,恐怕也是因为其开始逐渐阻碍了美国企业的创新。

把这些行动总结下来,刚好是“限大放小”——反垄断巨头,让被“竞业协议”锁住的人才自由流动,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创新。

而回顾美国关于竞业协议的历史背景,也可以找出相关依据。

在这次的规定出台前,关于竞业禁止这块,美国并无联邦层级的统一立法,而是由各州自行立法。

此前全美50个州,大部分都承认和执行竞业禁止协议。

比如美国面积第二小的特拉华州,由于认可竞业协议,并拥有最有利于企业的公司法,吸引了一大半的美国上市公司和美国财富500强公司将总部注册在该州。

与特拉华州相反的是美国加州。《加利福尼亚州商业和职业法典》第16600条规定:“任何限制个人从事合法职业、贸易或各类业务的合同在此范围内都是无效的。”

而孵化了无数科技公司的硅谷,正是诞生于禁止竞业协议的加州,并成为了美国科技创新的中心。这种现象还被命名为“加利福尼亚效应”。

看起来对美国而言,“特拉华州”化,有利于现存的大公司维持自己的技术优势;而“加州”化,则有利于创新型公司的成长。

最终结果,美国选择了“加州”化,彻底禁止竞业协议,为人才的自由流动打破枷锁。

根据FTC预测,此举每年将带来8500家新企业、17000—29000项专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俗称“两高一密”。

其中“两高一密”中的“密”——“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成了网住许多基层员工的大网。

在法院审理时,只要与企业签订了《保密、不竞争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条款,就很容易被认定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在竞业期间,企业每个月给员工最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一旦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就需要向企业支付最高两年工资水平的赔偿金,并且就业禁止的时间,一般上限是两年。

赵军(化名)就任职于一家做直播业务的互联网中厂,在他的竞业协议上,竞业时长是两年,每个月的竞业补偿金是月工资的30%,而更高层级的员工,竞业补偿金可能是月工资的80%。

他所签订的整整几大页的竞业协议上,竞业公司范围,“涵盖了互联网上能叫出名字的几乎所有企业”。

而最不合理的是,他的岗位仅属于最基础、最普通的运营。他说:“所有人入职时都会签署。”

所以竞业协议,也成了一部分企业滥用、限制员工劳动自由的枷锁,并引发舆论争议。

这又带来了另一个问题,如赵军这种,看起来只是从事基层岗位,并没有多少机会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员工,为什么也需要签竞业协议?

“员工的薪酬多少,或者岗位是否属于基层,与能否接触到商业秘密,并没有直接关系。”经常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金道律师事务所张婷律师认为。据《财新》报道,法院的实际判例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是用人单位具有特定技术或经营秘密;二是劳动者存在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

至于在赵军的竞业协议里,几乎涵盖所有互联网公司的竞业范围条款,张婷律师则认为不用太过担心。“竞业范围定得太广是公司的单方行为,最终还是需要经过法院认定,才具有合法性。”

赵军也解释道:“虽然竞业协议所有人都得签,但是真正能够被发动的,我所知道的是职级很高的管理层或者很敏感的一些工作。”

可见,底层员工即便签了竞业协议,也不一定会被竞业。

另外最应受竞业约束的高管,也并不容易被竞业。

“竞业(协议)的本质是强者对弱者才能发起的东西。”在大厂担任高管的黄磊说道,“往往最该被竞业的高管不会被竞业。他们在行业有较多资源,具有对公司品牌和业务的破坏力。所以离职时公司会和他们把利益谈妥。”

“我国目前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还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尚不足以全面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例如商业秘密保护民事立案的标准过高。”郭宗杰说。

对商业秘密保护不足,也成了企业维权成本高的原因之一。

郭宗杰提到:“我们在对企业调研时得知,企业要想通过民事途径保护商业秘密,举证责任很大,证据规则非常严苛。”

换句话说,国内的企业方并不是天然在“作恶”,让大量员工签下竞业协议,正是在弥补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不足。

“公司发起竞业的考虑,除了威慑作用以外,还有很多确实是因为员工违反了竞业协议,商业秘密是这些公司的核心资产,这些秘密能决定它们在多长时间里保持行业的竞争力。”张婷律师解释道。

“法院在保护劳动者权益和公司权益中,在努力取得一种平衡。”张婷律师补充说。

所以无论是国内被竞业的一方,还是发动竞业的一方,本身都是知识产权法律缺陷的受害者。

大家互搏所带来的内耗,比竞业协议本身的伤害更加巨大。

本篇作者 | 梅浩宇 | 责任编辑 | 徐涛主编 | 何梦飞 | 图源 | V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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