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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自行车被罚50元,还有多少“不合时宜”地方法规待清理 | 新京报社论

作者: 新京报评论 | 04-30
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羁绊、对公众利益造成桎梏的过时地方法规,必须及时“废”掉。▲市民骑自行车因没有牌照被罚50元,引发舆论关注。图/网络截图新京报社论近日,江苏南京一网友发帖称,他在骑自行车时因没有牌照,被交警罚款50元。4月24日,“南京交警”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按照2024年1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行车不再属于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路无需上牌。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据此撤销罚款的处罚决定,并对当事交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按照当地最新规定,自行车上路无需上牌,交警却以没有牌照为由作出罚款处罚,这是错误执法,当事交警自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值得追问的是:这起“乌龙执法”是不是孤例?还有没有同样的处罚?对此,当地有责任查清,有一起纠正一起。除了错误执法,这一事件暴露出的立法“废”“改”滞后问题也值得审视。被错误执法,这名网友是不幸的,而其“幸运”之处在于,此事发生在2024年,最新修订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实施。否则,哪怕早上几个月被“逮住”,处罚可能都很难被撤销。按照江苏省之前规定,自行车需上牌才能上路,骑没有牌照的自行车上路属于违法。从形式违法的角度,如此认定没有问题,但从实质违法角度,骑没有牌照自行车上路,社会危害性在哪里?如果这个问题不能有明晰答案,这一规定的正当性,就值得质疑。当然,自行车上牌才能上路一度全国通行。在当时,如此管理方式有其价值。比如,上了牌,被盗的自行车追回后,可以很快找到车主;自行车撞了人,可以很快确认责任人等。但其基础在于,在经济不发达年代,自行车属于相对贵重的物品且数量有限。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自行车数量激增,从贵重物品变成“大路货”,国家没有必要也没有力量再对其进行特殊管理。于是,从本世纪初开始,多地取消自行车上牌政策,其中四川取消于2003年、北京取消于2004年。如果不是这次“乌龙执法”事件,恐怕很少有人知道,江苏废止自行车上牌规定,比四川、北京等地“落后”了这么多年。当然,也不排除还有一些地方至今没有做出调整。而“落后”的代价则是,社会付出了不必要的执法成本,市民则承受了不应有的束缚和违法成本。自行车上牌规定早已“不合时宜”,却仍存续多年,为何未被及时废止?还有多少类似的过时地方法规需要清理?这是我们需要追问的。只有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法律,才能产生良好的执法效果。这要求立法必须与时俱进,及时“立改废”。除了适应现实需要的“新立”,那些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羁绊、对公众利益造成桎梏的过时法规,也必须及时“废”掉。在国家立法层面,“废”“改”和新立一样受到重视。比如,随着国家计生政策调整,2021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集中清理和专项审查,全国3632件“不合时宜”的计生规定需废止或修改。而今年3月,国务院也废止了13部行政法规。但在地方立法层面,“立”更受重视,而“废”“改”相对滞后,一些已经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甚至违反上位法的法规仍存续。像一些地方通过立法,给予当地企业著名商标认定以及特殊保护。但这种做法违反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也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今年1月要求予以全面清理。回到南京这起“乌龙执法”事件,起初人们可能并不知道自行车上牌规定是否废除,只是出于朴素判断,认为因此罚款是不正当的。各地立法机关也应注意和珍视民众的朴素判断,通过及时“立改废”,实现善法善治。这是这起“乌龙执法”事件,在立法层面带给我们的启示。编辑 / 徐秋颖校对 / 贾宁推荐阅读:网红博主北影复试被取消成绩,不冤 | 新京报快评医学院教授“开始辞职”,尹锡悦政府骑虎难下 | 京酿馆“霸总剧里当医生”,科普可有新思路| 新京报快评禁止学生挂床帘,高校管理不能“想当然”| 新京报快评先交钱再种地,村干部眼里还有法律吗 | 新京报快评欢迎投稿:新京报评论,欢迎读者朋友投稿。投稿邮箱:xjbpl2009@sina.com评论选题须是机构媒体当天报道的新闻。来稿将择优发表,有稿酬。投稿请在邮件主题栏写明文章标题,并在文末按照我们的发稿规范,附上作者署名、身份职业、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以及银行账户(包括户名、开户行支行名称)等信息,如用笔名,则需要备注真实姓名,以便发表后支付稿酬。点击下方公号名片,阅读更多精彩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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