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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主要金融产品的影响浅析

作者: 中国货币市场 | 2023-06-09

内容提要

在与国际监管规则全面接轨的过程中,商业银行不可避免面临调整的阵痛。随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落地,商业银行有必要充分理解征求意见稿的主旨和影响,积极做出策略调整和应对。本文旨在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商业银行风险暴露的资本计量规则进行详细解读,重点分析其对商业银行投、融资的重要工具——同业存单、商业银行普通金融债及市场行为所产生的重要影响,从而提出应对措施和政策建议以供参考。

一、征求意见稿解释

2012年,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为《巴塞尔协议Ⅲ》(以下简称巴Ⅲ)国际监管改革在我国的落地打下了基础。2019年,银保监会启动巴Ⅲ国内监管规则的修订工作,代表着巴Ⅲ国际监管改革在我国的全面落地实施,何时完成修订一直备受外界关注。到2023年2月,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就《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统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稿主要围绕着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重塑重构第一支柱下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完善调整第二支柱监督检查规定,全面提升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标准和内容。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意味着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制度与国际规则的全面接轨,有助于我国银行业稳健运行,筑牢防范风险的能力。相较于巴Ⅲ,征求意见稿的创新之处在于以下两点。

一是构建差异化资本监管体系。征求意见稿根据商业银行的资产、资本规模等情况构建了差异化的资本监管体系,按照商业银行的表内外业务规模和风险差异,将银行划分为三个档次,匹配不同的资本监管方案。总体而言,资产规模偏大或跨境业务多的商业银行,被划入第一档,对标资本监管国际规则;资产规模和跨境业务规模相对较小的商业银行被划入第二档,实施相对简化的监管规则;第三档主要是资产规模小且没有跨境业务的商业银行,进一步简化资本计量并引导该类银行聚焦服务县域和小微企业。

二是对信用风险计量标准进行全方位重塑。征求意见稿对于商业银行风险暴露的资本计量规则更加严格,主要的变化体现在根据资本充足率的高低,将第一档商业银行的所有交易对手商业银行划分为A+、A、B、C四个级别。目前,国内大部分商业银行都应划入A级。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交易对手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整体有所提高。例如,第一档商业银行对A级商业银行的原始期限3个月及以下的债权(不含次级)风险权重保持20%不变,而3个月以上的债权(不含次级)风险权重由25%调高至40%。

二、征求意见稿的影响

当前同业存单存量中3个月以上期限占比在89%左右,而商业银行普通金融债发行期限均在3个月以上(3年、5年为主),随着风险权重计量的提升,征求意见稿对3个月以上的同业存单、商业银行普通金融债等形成利空。一方面,两者作为商业银行主动负债的重要来源,发行成本大概率将会有所上升,特别是3个月以上的中长端面临重新定价。另一方面,两者作为商业银行金融投资的重要产品,投资时的资本消耗将有所提高,且收益率上行也不利于增厚收益。

(一)对同业存单的影响

上海清算所托管数据显示,同业存单投资者结构中,非法人机构持有占比最高,其次是商业银行。由于货币基金、商业银行自营资金的同业存单持仓比例高,征求意见稿对同业存单风险计量的调整将对存单市场以及商业银行资产负债配置和货基交易行为产生一定冲击。

1. 长端存单投资需求受到抑制,收益率曲线陡峭化。商业银行是同业存单的重要配置力量,在征求意见稿的约束下,配置长期限存单的资本占用成本将必然加大,冲击长端的供需结构。预计商业银行将适度控制久期,对长期限存单的配置热情下降,从而造成收益率曲线可能会进一步呈现陡峭化态势。

2. 发行机构分化严重,大行影响力上升而中小行融资更加困难。针对3个月以上同业存单的风险计量,不同层级商业银行的风险计量跨度从30%到150%不等。一方面,这意味着好资质、好名字的银行同业存单更受投资者青睐,换而言之,信用风险低的国股行在存单市场中定价的主导权将进一步增强。另一方面,银行接受同业存单作为资金交易质押品的成本上升,特别是在跨季、跨年等时点接受存单质押的意愿降低,造成作为主要融入方的中小银行资金借贷成本走高,负债端压力螺旋式陡增。

3. 货基面临穿透问题导致赎回,进一步引发市场调整。征求意见稿对货基的影响取决于货基底层资产配置的构成。如果商业银行所持有的货币型基金是同业存单的重要配置力量,则必将受到一定冲击。具体分两种情况讨论:一是如果货基可以实施穿透,但其底层资产有3个月以上的同业存单,商业银行资本占用将上升;二是如果货基难以实施穿透,则商业银行就要大幅计提资本。公募基金一般按季度披露信息,即使真的披露,例如合同规定投资范围为利率债和信用债,那么最终也将会按照投资风险最高的信用债来计算权重。因此,无论穿透与否,商业银行投资货基都将带来资本占用的提升,只是程度高低的问题。已有部分商业银行选择降低货基仓位,进而导致货基对存单的配置力量减弱,引发存单利率上行。

(二)对商业银行普通金融债的影响

中债登和上清所托管数据显示,商业银行普通金融债投资者结构中,商业银行占比接近六成,可见,征求意见稿也将对商业银行普通金融债配置产生影响。

1. 期限利差中枢上升。商业银行普通金融债期限普遍在3-5年,鉴于多数发债银行被划分为A级,这代表着银行投资商业银行普通金融债的风险权重大概率将整体上升至40%。随着商业银行商金债配置需求和活跃度的边际下降,对其形成利空,收益率或有所上行,特别是长端。

2. 商业银行投、融资行为短期化。从资产角度来看,2021年以来,结构性资产荒叠加债券市场行情颠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越来越多涌向短久期商业银行普通金融债。此次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后,金融资产短期化的趋势或将更加明显。因为,期限越长,在风险权重提高的同时,也会带来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的增大,银行投资就越有所顾虑。从负债角度来看,商业银行作为商业银行普通金融债发行方,获取长期稳定负债来源的难度将加大,经常会面临债券到期兑付的问题,不利于资产负债久期匹配和经营发展。

三、应对举措及建议

(一)应对措施

站在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两端,征求意见稿的影响是两面的。负债端,征求意见稿利空同业存单、商业银行普通金融债,这两项金融负债工具对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影响较大;资产端,商业银行又是同业存单、商业银行普通金融债的重要配置力量,这两项金融资产的调整又将影响商业银行投资交易行为。因此,商业银行应充分理解征求意见稿的主旨和影响,因时因势做出策略调整和应对。

1. 负债端开源节流。一是注重“开源”,改善负债结构。商业银行应积极寻找替代性的负债来源,拓宽同业负债吸收渠道,例如永续债、同业存款等,顺势调整优化负债结构,增强负债端的稳定性。此外,鉴于近年来商业银行营收增速连续放缓,化解风险资源减少,银行体系迫切需要强化负债成本管控,例如可增加一般性存款的占比,特别是个人存款,而对于协议存款等高息揽存手段,需要谨慎使用,并严格规范利率。二是强调“节流”,加强利率预判和期限选择。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需要满足多方面、多角度的监管指标,同业存单的发行期限明显缩短的可能性较低。后续应着重加强领会货币政策走向,增强利率研判能力,提高对资金运作的敏感度和敏捷性,灵活摆布存单久期。

2. 资产端灵活交易,择机配置。一是调整公募基金持仓结构。可适当降低货基仓位,积极挖掘信用债基、短债基金的建仓机会,同时储备更好穿透的利率债指数基金用于把握交易机会。二是把握同业存单配置机会。今年的存单利率不排除有阶段性突破MLF利率的可能,但难以重演2021年行情,在达到和突破2.75%后具备一定配置价值,可择机把握阶段性交易机会。

3. 多渠道补充资本。部分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仍存在达标压力,指标逼近监管红线。而且,待2024年新资本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资本消耗大概率将增加。上市银行可以及时通过可转债、二级资本债、定增等多样化渠道补充资本,保证在2024年有充足的资本金用于业务开展。非上市银行资本补充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不过,目前政策大力支持中小银行多渠道补充资金,发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等均可用于补充资本,未来也不排除降低可转债发行门槛,符合条件的非上市银行或可发行可转债,转股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

(二)政策建议

1. 拉长同业负债吸收期限,考虑恢复1年期以上存单发行。目前商业银行同业负债期限均不超过1年,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对同业业务期限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征求意见稿显著提升3个月以上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以及经济基本面企稳带来的中长期信贷需求回升,恐将带来长期限存单发行需求、难度以及成本的“三重提高”。建议考虑恢复1年期以上同业存单发行,并推出更多中长期负债产品,优化银行主动负债的期限结构,避免同业负债吸收向短端聚集,加重负债端的不稳定性。

2. 完善债券市场做市商制度,加强对非活跃存单的做市。建议监管部门完善做市商制度,灵活调整做市商范围,对做市券种、报价频率以及报价价差形成有效规范及约束,积极引导做市商加强对中低评级非活跃存单的做市力度,助力其交易活跃度和流动性的提高,也有助于提高存单市场价值发现功能,推动存单合理定价。

3. 适当放宽对存单投资的集中度要求,不将存单纳入合并计算。同业存单具有流动性高、波动低的优势,且对发行资质的要求高,是稳健的流动性管理工具和货币市场投资工具,但公募基金对同业存单投资集中度要求严格。建议适当提高《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所要求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型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的比例,或者将不同业存单纳入与商业银行存款、债券的合并计算。

4. 推行储架式发行制度,赋予商业银行金融债发行灵活性。随着储架发行模式在我国地产债、ABS市场中得到初步应用,未来在央行的金融债券余额管理制度下,储架发行也有望得到推广,可以让商业银行更加自主选择发行时机,在信贷需求较强、市场情绪良好的阶段“因时依需”发行,提高发行灵活性,降低发行成本,进而丰富长期限主动负债管理经验。

*文章仅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单位意见。

作者:朱莹莹,南京银行金融同业部

原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主要金融产品的影响浅析及建议》全文将刊载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主办《中国货币市场》杂志2023.06总第2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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