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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说法05】卖口罩不发货还“拉黑”买主?外出躲在车辆后备箱?惩处来了!

作者: 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 2020-02-18

案例1:男子造谣“北京晚间大面积消杀、消毒”,拘留!

2月9日,有网民在微信上发布消息称,北京市定于晚间对全市进行大面积消杀、消毒工作。2月10日,“北京发布”微博平台发布辟谣信息。

北京市公安局已将编造此谣言的本市男子杨某某查获。该人承认将网传的外地防疫信息进行篡改,虚构为北京市防疫工作信息,并发至微信群中,产生不良影响。

杨某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已于2月13日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相关法规

根据两高两部《意见》,实施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案例2:卖口罩不发货还“拉黑”买主,已被抓获!

2月2号,湖南长沙市雨花区的夏女士报警称,在为单位采购口罩过程中发现一昵称为“口罩批发商”的用户,该用户发布视频说有口罩售卖。夏女士分多次支付订金和货款后,对方却以各种理由不发货。夏女士于是托朋友到约定提货地,发现货物根本不存在,此后还被对方拉黑。2月6日,嫌疑人李某某被抓获。经审查,李某某对其通过视频发布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警方初步核实其作案5起,涉及诈骗金额人民币7万余元。相关法规

根据两高两部《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3:隔离期间偷偷外出,躲在车辆后备箱,拘留!

1月18日,青海省门源县德庆营村马某财从广东省广州市返回家中,相关部门对其采取了居家留观的隔离措施并详细告知了隔离相关情况和措施。2月5日,马某财在隔离期未满的情况下,与弟弟马某龙商量后,由持有疫情防控期间外出通行证的马某龙驾驶车辆,马某财躲藏在车辆后备箱中,前往采购蔬菜、拉运发电机。当日下午,二人返回时,“把戏”被劝返点工作人员识破。门源县公安局对马某财、马某龙分别做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相关法规

根据两高两部《意见》,实施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4:非法倒卖医用酒精,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相关法规

根据两高两部《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5:不戴口罩进店还谩骂殴打执法者,拘役!

2月4日,内蒙古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名工作人员在对某蔬菜瓜果店依法进行检查时,袁某祥未戴口罩进入店内无故谩骂执法人员,经劝阻后,被告人袁某祥拿香烟扔向一名工作人员后背,随后用拳击打另一名工作人员右耳,并一直吵闹,导致现场工作人员不能继续正常执行公务。

被告人袁某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2月15日下午,内蒙古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被告人袁某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判后,被告人袁某祥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相关法规

根据两高两部《意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声明:本文转自西海都市报、

平安天津、北京政法、

华声在线、江苏政法,

法制日报在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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