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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监管山雨欲来,再读国会调查报告有何启示?

作者: 全球央行观察 | 2018-04-14

太长不看版:

近期国内监管层频频释放信号,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将国内各大互联网平台推上风口浪尖;

近两年,美国四大科技巨头—亚马逊、谷歌、苹果和脸书早已身处反垄断风暴的中心,再读国会出具的《数字市场竞争的调查》报告,或能给国内监管方向提供一些思考;

从报告看,监管对于互联网巨头的调查直指其在数据隐私、市场份额等方面的垄断,未来将在业务分拆、数据互通和并购审查等方面采取行动。

发生了什么?

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对阿里巴巴投资收购银泰商业股权、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股权、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股权等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

这是继高层会议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后,首张反垄断相关的罚单。

就在上个月,一纸《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曾将国内各大互联网平台推上风口浪尖。而近期监管层面的频繁发声,或预示着国内互联网反垄断的强监管时代已经悄然来到。

与此同时,硅谷也身处反垄断风暴的中心。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40多个州的总检察长对脸书发起两起反垄断诉讼,指控该公司使用非法的反竞争策略来收购或扼杀竞争对手,以巩固其在社交网络领域的统治地位。并要求脸书剥离包括Instagram和WhatsApp在内的资产,这意味着脸书可能被分拆。

在今年7月,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下属的反垄断小组举行听证会,美国四大科技公司——亚马逊、谷歌、苹果和脸书的CEO均通过视频方式出席。

随后在10月,美国国会经过16个月的调查后出具了一份《数字市场竞争的调查》报告,认定谷歌、苹果、亚马逊和脸书在关键业务领域存在垄断行为。

互联网巨头发展至今,业务边际不断扩张,也牵扯出了对于市场竞争和数据安全等方面的担忧。

对科技巨头的监管已是箭在弦上,究竟美国监管层对于目前互联网平台的发展格局是如何解读的,未来又将如何发起挑战,从国会的调查报告中可以窥见端倪,这或许也为国内未来的监管方向提供一些思路。

不同的背景,相似的垄断

长达450页的报告对当前数字市场的竞争格局和由此产生的外生市场影响做了详尽的阐释,从中能够更为清晰的理解为何美国监管部门要对脸书、谷歌、亚马逊和苹果四大科技巨头磨刀霍霍。 

数字市场往往集中度较高且存在赢者通吃的现象,大企业凭借网络效应、转换成本、数据的自我强化优势以及规模效应,在关键分发渠道扮演着“守门人”的角色,让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拥有足够的力量来控制其他企业的命运。

脸书在社交网络、谷歌在通用搜索、亚马逊在在线零售市场、苹果在移动操作系统均长期占据支配地位,直接或间接的对其他企业的利益造成影响。

如网约车企业Lyft称,对Google Map的依赖是自身业务重要的潜在风险;照片提供商Pinterest也表示决定用户访问量的能力掌握在搜索引擎手中,使得其自身业务显得异常被动。

平台企业越来越广泛的业务线,使其在充当市场中介的同时可以直接下场参与竞争,其他企业生存就显得异常艰难。

其最直接导致的后果便是初创企业的活力丧失。根据美国的数据,全行业的初创比率从1982年的60%降至2011年的38%(初创比率指行业中初创公司和年轻公司的市场份额)。

在报告的附录页,调查小组还特地罗列出了四巨头过往的并购案例数,2001年-2020年谷歌合计并购了256家企业,从绝对数量上傲视四巨头,另外三家的数量分别为苹果120家(1988-2020)、亚马逊在104家(1998-2020)、脸书87家(2007年-2020年)。

在投资并购这件事上,国内互联网巨头可以说是毫不逊色。通过近年5000亿-6000亿元规模的投资并购,腾讯与阿里巴巴分别构筑了10万亿市值的生态圈,5年间膨胀了10倍。

除此之外,报告还指出巨头们的绝对市场力量还对新闻出版、创新、隐私和数据造成了影响。尤其是消费者数据的博弈已经成为衡量市场支配地位强弱的一项指标。互联网平台很少向消费者直接收费,使得很多产品看似“免费”,实则却可通过数据实现丰厚的变现。

诚如微软CEO所言:你并不需要一个行之有效的商业模式来吸引资本,只需要一个能够吸引大量用户的构想,在美国达到1亿MAU对于公司而言就是非常令人着迷的,而一旦达到这个层级后,这家公司就能形成一股势力。

按照上述说法以美国3.3亿人口等比例换算,国内坐拥4亿MAU的APP就能拥有一定的话语权。根据6月的数据,国内能够享有这一绝对优势的APP也不在少数,这些APP也确实在各自细分市场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相应的未来监管部门的触角是否会伸向这些APP背后的企业也值得关注。

监管会如何出手?

针对四巨头在各自领域的巨大影响,市场更为关心监管层面下一步会采取哪些行动,报告在第六章的建议部分给出了方向。

首先,要求恢复数字经济竞争,具体又可细化为:

) 通过结构性分拆以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平台从事与其主业相近的业务条线,减少利益冲突;

) 非歧视性要求,即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平台采取自我优先策略,要求平等对待市场上的其他产品和服务;

) 要求平台将其服务与市场上的各类网络进行兼容,并使内容和信息更容易在各类服务和网络间进行移植,保证互联互通以促进创新;

) 对具有支配地位平台未来之并购予以推定禁止(Presumptive prohibition);

) 为自由和多样化的新闻出版界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 禁止滥用优势议价能力,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平台从事源于其市场支配地位的协议行为,并要求采取正当程序保护依赖具有支配地位的平台之个人和企业。

其次,还提出了要加强反托拉斯法的核心地位和相应的执法力度。

上述建议中,无论是业务分拆,还是保证数据及信息的可迁移和兼容性,无疑都会对互联网巨头建立起的护城河发起挑战。

要知道当前无形的互联网架构已经和上个世纪的钢铁、石油、铁路垄断企业有着天壤之别,互联网平台的建立是基于算法、数据等多种无形资产,其业务界限也相对模糊,因此在剥离上也存在实质性的困难。

但既然反垄断的大棒已经挥起,这场监管与科技巨头之间的拉锯战就已拉开大幕,对谷歌和脸书的起诉想必也只是一个开始。

同样的国内的监管号角也将吹响……

本文作者:侯秋芸  来源:华尔街见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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