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外汇管理局要求:
1. 全球职业交易大赛仅提供交易商所在地监管公布的登记监管信息

2. 全球职业交易大赛为了客观公正,不接任何品牌类、营销类或导流类广告

3. 根据《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在大陆境内擅自开展外汇期货交易均属非法,提高意识,谨防损失 已了解>>

酷外汇

酷外汇

(73166)个赞

(300)篇文章

展示账户

账号 净值 余额

暂无

用商品交易平台组织诈骗,被判刑12年罚款100万

作者: 酷外汇 | 2020-09-15

张某林在湖南、安徽以及贵州3地拥有多家公司,乍一看是成功企业家,其实公司要么是欺骗客户赚取高额交易手续费,要么是为非法侵占他人钱财而摆的“迷魂阵”。

一年零四个月后,张某林及其团伙26人陆续被捕,此时,他们已经侵占了他人2000多万财物。

随着案件的审理,张某林团伙的作案手法也得以层层揭开。 

案情回顾:

狡兔三窟!用复杂的公司结构为诈骗做掩护

几年前,张某林注册成立了湖南泰聚宏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聚宏),并将之申请成了湖南华夏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交易)的第161号会员单位。约定华夏交易向泰聚宏提供商品现货交易服务,而泰聚宏向华夏交易缴纳了100万元保证金,用于自负泰聚宏所发展客户的盈亏。

之后,张某林又创建了湖南富德鑫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德鑫)。其主要用于招揽客户,同时也是泰聚宏和华夏交易双方的居间。

张某林在阜阳租赁了办公室,招募了分析师、业务员等20余人,并发给他们微信号、QQ号和客户联系电话以开展业务。

张某林先对业务员进行培训,将他们统一包装成“白富美”。业务员按照安排,用虚假身份加客户为好友,在QQ空间或微信朋友圈发布炫富照片,来引起客户注意。

通过聊天取得客户信任后,业务假称投资现货能够赚钱,并发送现货模拟盘的盈利截图给客户,使客户误认为是真实盈利,从而引诱客户进行投资。

客户同意之后,业务员就帮助客户注册、开户、入金,指导客户进行现货交易。前期他们让客户稍有盈利,然后用大行情为噱头,鼓动客户加大入金、重仓交易。

而其公司的分析师会将反向行情建议发至公司内部QQ群,业务员再将反向行情建议发给客户。一旦客户按照反向行情进行交易操作,就会造成重大亏损。

张某林还要求业务员隐瞒泰聚宏公司与客户其实是对赌关系,以及交易手续费按照配置33倍杠杆后收取的事实,引导客户反复刷单,骗取客户高额交易手续费。

张某林案人物关系图

这样过了一年 ,张某林出资以王某忍的名义在贵阳市注册成立贵州聚鑫广源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鑫广源公司),并先后申请为贵州保利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保利公司)113号会员单位、湖南澳鑫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澳鑫公司)599号会员单位。

后他又与靳某东、靳某西成立阜阳丰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鑫公司),以贵州保利公司、湖南澳鑫公司为平合,隐瞒聚鑫广源公司与客户是对赌关系的事实,继续按之前的方法实施诈骗。

经调查,贵州保利公司、湖南澳鑫公司、华夏交易公司3个交易平台分别诈骗受害人459万余元、546万余元、1000万余元,共计2000多万元。

律师说法:

诈骗金额大小,是判刑的主要依据

在本案中,张某林以及靳某东、靳某西故意隐瞒真相,通过微信与QQ聊天的方式取得他人信任,骗取他人财物,已构成诈骗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张某林诈骗金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靳某东也属诈骗金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而靳某西属于诈骗金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掩卷深思:

商品交易中心需要约束好会员单位

在本案中,华夏交易公司、贵州保利公司以及湖南澳鑫公司都是合规的商品交易中心,其有权利去发展会员单位,但会员单位的资质不过关,才导致好好的交易平台成了不法分子的帮凶。

这是谁之过?

商品交易中心是否具备审核会员单位的资质?又是否有具备管理下级下级代理的能力?而华夏交易公司等几个交易平台,是否曾经收到过受害者对平台的投诉,如果有,为什么没能及时阻止?

以上种种,可以确定是交易平台是有一定责任的,才会导致2000多万元的受害者损失。

商品交易公司对会员单位行为该如何约束,才能防止交易软件被利用,这个问题需要探讨,且刻不容缓,否则整个商品交易行业也要为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买单。

另一方面,张某林团伙20余人都获得了不同程度的刑罚。可见做业务员,也需要选对平台。如果涉嫌违法,那赚的钱只会成为量刑时的砝码。

推荐阅读

【外汇案鉴】

【监管要闻】

用户评论

暂时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