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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存款的监管及未来发展

作者: 中国货币市场 | 2020-09-02

内容提要

近年来,随着结构性存款规模的快速增加,对结构性存款的监管也不断加码。结构性存款的监管开始于2005年,之后很长时间内一直位于理财业务的监管框架下。2019年以来,相关部门出台了专门针对结构性存款的监管政策。文章主要对历年来结构性存款的监管政策进行梳理,分析监管加码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对结构性存款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

近年来,结构性存款的规模快速增加,相关部门对结构性存款的监管力度也不断加强。本文对结构性存款的监管政策进行梳理,分析监管加码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对结构性存款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

一、结构性存款的发展及监管

结构性存款的监管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2002-2004年:监管“真空期”

结构性存款在我国最早产生于2002年,当时利率处于低位,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银行业吸储压力加大,结构性存款作为吸储的工具应运而生。2003年,外资银行、工农中建四大银行开始推出外汇结构性存款。2004年,一些股份行、城商行等也陆续推出外汇结构化存款产品,且结构性存款产品的种类愈加多样化。这段时间,结构性存款的规模总体较小,监管也处于真空期。

(二)2005-2018年:理财框架下的监管政策

2005年,第一款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推出,拉开了国内人民币结构性存款发展的序幕。2005年12月,银监会正式允许获得衍生品业务许可证的中资及外资银行发行股票类挂钩产品和商品挂钩产品。此后,结构性存款产品的种类更加丰富,其规模也逐步攀升。与此同时,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监管也开始“萌芽”。2005年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最早对结构性存款进行规定。之后,结构性存款的监管一直处于理财业务的监管框架下,没有专门针对结构性存款的监管法规。

2018年4月,资管新规的出台打破了刚性兑付,当时我国保本理财余额达到10万亿元,结构性存款成为保本理财的替代品,受到投资者追捧,获得爆发式增长,其增长势头一直持续到2019年初,成为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高利率吸收存款的重要途径。然而,在结构性存款规模迅速膨胀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现象。2018年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结构性存款给出明确定义,并对结构性存款提出框架性的管理要求。结构性存款是指金融机构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的业务产品。《办法》将结构性存款纳入商业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衍生产品交易部分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应当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发行结构性存款的银行需要具有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这意味着很多资质不达标的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会受到限制;销售需按理财产品的销售要求进行。

(三)2019年至今:专门且针对性的监管

随着结构性存款的发展,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监管部门开始出台专门针对结构性存款的政策。2019年9月,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规范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从产品设计、风险计量、风险控制和销售管理等方面作出严格规范,杜绝“假结构”问题。2019年10月18日,结构性存款监管的纲领性文件落地,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对结构性存款的销售、风险提示、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规定,同时提出限额管理的要求。监管“高压”下,结构性存款规模出现了短时间的小幅降温。

今年以来,结构性存款规模又有所抬升,连续4个月呈现增长,且出现了“资金空转套利现象”。2020年4月末,结构性存款从2016年末的5万亿元上升至12万亿元的历史高位。

为进一步规范结构性存款的发展,2020年3月,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将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益率纳入自律管理范围,相当于对结构性存款的价格进行规范。据报道,2020年6月以来,大中型银行陆续收到了银保监会的窗口指导,要求规范结构性存款管理,继续压降结构性存款规模,在2020年9月30日前压降至年初规模,并在2020年12月31日前逐步压降至年初规模的三分之二。2020年6月12日晚,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结构性存款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成为首个对结构性存款明确控量的监管文件,要求年内结构性存款业务增长过快的银行,逐月压降结构性存款规模,在2020年末,将总量控制在监管政策要求的范围之内,并确保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业务在保底收益、行权条件、交易对手等方面满足合规性要求,切实杜绝“假结构”等问题。

二、监管加码背后的原因

(一)产品设计不规范

近年来,我国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和市场对外开放,商业银行需要满足流动性匹配率等监管指标,吸储竞争激烈。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快速扩张加速了银行存款的流失。《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办法》将同业存单纳入同业融入比例计算范围,银行从同业端获取负债受到限制。资管新规落地后,保本理财逐渐退出市场。结构性存款的设计较为灵活,相较于大额存单和协议存款,其购买门槛更低,收益率更高,因而受到银行和投资者的广泛青睐。

尽管2020年3月央行发文将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益率纳入自律管理范围和MPA考核,但并未对其整体收益率严格要求。一些结构性存款设定了远高于同期限存款利率水平的保底收益。部分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最高预期收益率与最低预期收益率相差较小,收益率波动区间狭窄。此时,无论是否达到触发最高预期收益率条件,投资者都能获得较高收益。有些产品设置接近于触发预期最高收益率的条件。还有的产品设置两个方向的行权条件,不管挂钩的衍生品往哪个方向波动,投资者都能获得最高收益率。在以上情况下,产品到期时一般都能获得预期最高收益率,收益率波动区间“形同虚设”,不满足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二)“资金空转套利”

今年为应对新冠疫情对经济的冲击,央行多次降准降息,LPR、贷款、票据和债券融资等利率大幅下行,而结构性存款的收益率居高不下,其与企业融资成本之间的利差拉大。一些企业利用票据、债券、贷款融资获得的低息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获取收益,出现“资金空转套利模式”。从增量看,前4个月结构性存款新增2.54万亿元,相比去年同期1.51万亿元的增量,同比增长68%。按购买结构性存款的客户类别分,在增量中,公司结构性存款20099亿元,个人结构性存款仅为5315亿元。从绝对规模讲,公司结构性存款余额为个人结构性存款余额的1.6倍。可见,今年前4个月结构性存款的增量主要来自公司客户。作为“资金空转”指标的“M2-M1剪刀差”也由去年末的4.3%上升至今年4月的5.6%。

我国当前的政策基调是推动融资成本下行,引导资金直达实体经济。由结构性存款派生的产品设计不规范和“资金空转套利模式”降低了一般存款的吸引力,变相制约存款利率的下行,推升了银行的负债成本,带来资金在银行体系内部的空转风险,不利于社会融资成本的降低和货币信用直达实体经济,与我国现阶段的政策初衷“背道而驰”。因此,监管出台相关政策抑制结构性存款的“野蛮生长”。

三、结构性存款的未来发展

(一)规模下降至一定水平后或将保持平稳

在监管层出手规范后,5月和6月结构性存款规模已经呈现下降态势。央行数据显示,截至6月末,中资银行结构性存款规模为10.83万亿元,较5月末的11.84万亿元减少超过1万亿元。

压降结构性存款规模可能会导致存款搬家,部分中小型银行的结构性存款规模下降更快。1-4月结构性存款激增的背后还有一个特征就是大型银行和中小型银行结构性存款分布不平衡。大型银行由于网点多,主要依靠一般存款吸储;中小型银行网点较少,业务范围较小,对结构性存款的依赖性较高,所以结构性存款的比例更高。今年前4个月的结构性存款中,大型银行结构性存款占比36%,中小型银行的占比高达64%。监管加强后,5月、6月中小型银行的结构性存款规模显著下降。5月,中小型银行结构性存款规模环比下降3.8%,而大型银行环比上升0.06%;6月,中小型银行结构性存款规模环比下降10.2%,大型银行环比下降5.6%,中小型银行降幅更大。

按照监管要求,今年末应将结构性存款规模压降至年初规模的三分之二。笔者初步估算,7-12月大型银行需压降结构性存款规模约1.7万亿元,中小型银行约2.7万亿。结构性存款规模的压降将给银行负债端带来压力。数据显示,5-7月同业存单计划发行量分别为12762.7亿元、15926.8亿元、20745.1亿元,连续三个月快速上升,这意味着银行在压缩结构性存款的同时,正通过其它渠道弥补存款缺口。后续随着结构性存款产品设计的规范化,其规模可能会持续下降,待下降到合理水平后,或将保持稳定。

(二)收益率仍有下行空间、收益波动区间或将扩大

我国利率市场化进入“最后一公里”的冲刺阶段,国务院提出稳妥推进存贷款基准利率与市场利率并轨,今后我国利率体系有望进一步完善“政策利率→市场利率→信贷利率”的传导机制。当前,在央行下大力气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背景下,结构性存款的收益率仍有下行空间。融360大数据研究院不完全数据统计显示,6月份发行的人民币结构性存款平均预期最高收益率为3.93%,环比下降61个基点。普益标准数据统计显示,7月人民币结构性存款平均预期收益率为2.61%,环比下跌0.08个百分点。

近期,部分银行扩大了结构性存款收益率波动区间,将此前的“两层”结构转变为“三层”结构设计。未来结构性存款应该是真结构,将按照风险与收益匹配原则,产品依据风险的不同设置更多档位的收益率,收益区间也将进一步拓宽。

整体来看,结构性产品设计相对灵活,与其它产品相比,具有一定优势,例如,结构性存款的预期最高收益率一般高于大额存单。我国正规结构性存款产品未来仍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利率市场化和资管新规的大背景下,结构性存款将和大额存单、理财产品等共同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需求。

作者:叶美林,中国银行上海总部金融市场部

原文《结构性存款的监管及未来发展》全文将刊载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主办《中国货币市场》杂志2020.09总第2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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