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行业通报批评!蹊跷补充协议,保额竟缩水1.65亿!太平财险私改备案条款将受罚
一纸补充协议,保险的杠杆全没了,是什么让保险变得“不保险”的?
7月28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通报了太平财险的违规操作。
具体做法是,在一款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中,太平财险通过安排补充协议,将保额缩减至原来保险条款中金额的2%。
“太平财险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将严格依法依规对太平财险进行处理。”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在通报中表示。
这不是太平财险第一次在类似产品上违规。4年前,太平财险在向张家港农商行以及苏州银行销售“贷款信用保险”时,分别以10%和7.2%的超高实际费率进行销售,因为不严格执行报备条款费率的违法行为,被当地原保监局罚款34万。
补充协议将保额缩减至原金额的2%7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面向银行业、保险业和各会管单位通报了太平财险的违规操作。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2015年11月,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二手车商融资项目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协议》规定,租赁公司向有二手车辆库存且具有融资需求的车商提供融资服务,车商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为保证车商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租赁公司向太平上分购买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并直接向太平上分支付保险费。
在太平上分出具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保单中,车商是投保人,租赁公司是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贷款本金加利息,保险期间为贷款期限(一年期),保险费率为2%。
自2015年11月至2018年4月,太平上分累计承保保单1289笔,保费收入合计739.51万元,保险金额合计4.69亿元。
这本是一项正常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但后面发生了变化。
2018年9月,经太平财险总公司批准,太平上分与租赁公司签订《二手车商融资项目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重新设置了承保和理赔条件,包括对累计赔偿限额等做了修订。
《补充协议》中“本项目累计赔偿限额为实收保费的110%”等内容,与2015年备案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的内容相比较,《补充协议》对总的赔偿金额进行了大幅缩减,下降幅度高达98%。
也就是说,通过补充协议更改备案条款,太平财险承保这款产品的保险金额缩减至原金额的2%。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太平上分累计承保保单201笔,涉及投保人59名,保费收入合计316.64万元,保险金额合计1.68亿元。
但是,按照《补充协议》,太平上分实际承担的总体赔偿责任从保险金额1.68亿元变成了实收保费的110%,即348.3万元,二者差额近1.65亿元。太平上分出具的以上保单所用条款均为2015年备案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太平财险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将严格依法依规对太平财险进行处理。”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在通报中表示。
通报揭示行业潜规则读完通报不难发现,此案蹊跷的地方颇多。
首先,补充协议签订后,租赁公司获得的保额降至此前的2%,这意味着保险费率大幅提高,这种高价保单为什么会存在?
有业内人士分析,因为此类业务风险太高,保险公司评估了风险后发现,自己如果赔本息全额,可能会赔穿,于是设计出了只赔保费110%的补充协议,变相涨价。
其次,保险公司收了100元保费,出事后赔110元,这样的定价合理吗?
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保险费率厘定有两个重要的原则:
一是公平性原则,即一方面保费收入必须与预期的支付相对称,另—方面被保险人所负担的保费应与其所获得的保险权利相一致。二是合理性原则,指保险费率应尽可能合理,不可因保险费率过高而使保险人获得超额利润。
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对手方才会同意接受这样的保单?答案不得而知,但据了解,此事是消保局通过投诉调查发现的。
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这类产品风险较大,保险公司稍有不慎便会承保亏损。这种私下费率涨价的情况,不是新问题,而是老毛病,在行业是“潜规则”。
太平财险四年内第二次出现类似问题这不是太平财险第一次在类似产品上被亮红灯。
2016年6月13日,中国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开出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太平财险苏州分公司存在不严格执行报备条款费率的违法行为。
太平财险苏州分公司在向张家港农商行以及苏州银行销售“贷款信用保险”业务时,分别以10%和7.2%的实际保险费率进行销售,与先前向监管部门报备数字不符,原保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做出总计34万的罚款决定。
消保局向“补充协议”动刀太平财险此案中,出现了保险主合同条款和补充协议不一致的情况。其实,这类做法在保险实务中并不罕见。
当主合同条款和补充协议不一致的时候,应以那个为准?多位律师表示,应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是双方意思自洽,法律效力要高于格式条款。
在采访中,也有业内人士表示,虽然补充协议有效,但显失公平的协议和补充,是说不过去的。
“消保局这次向补充协议动刀了,此案具有标志性意义。”一位保险业观察人士表示。
不久前,人保财险承保的金凰珠宝假黄金案件,也出现了保单、保险格式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未来,保险补充协议的灰色地带是否迎来相关检查,值得关注。
百万用户都在看厉害了深圳!上半年GDP增速0.1%,成首个"转正"一线城市!经济特区40周年将近,还会带来什么惊喜?券业"高考"即将放榜,哪些券商压力山大?"考核期"至少45家被罚,金元证券、新时代证券等6家扣超5分根本停不下来!金价再创新高,有色概念又掀涨停潮,还能上车吗?美国7万亿刺激落地在即,将如何影响?公募也亏了!精选层开市首日有公募浮亏或超千万,8家获配企业有5家破发中10签亏300!精选层首日21股破发,做市商都“跌懵”了!为何表现不及预期?创新层66股跌幅超20%A股周三迎大考!科创板1800亿解禁洪峰将至,监管祭出四层"缓冲垫",科技牛能否继续?这个动作才是关键券商中国是证券市场权威媒体《证券时报》旗下新媒体,券商中国对该平台所刊载的原创内容享有著作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ID:quanshangcnTips:在券商中国微信号页面输入证券代码、简称即可查看个股行情及最新公告;输入基金代码、简称即可查看基金净值。暂时没有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