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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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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里18000多案件“被打招呼”,检察院全都记下了!

作者: 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 2020-05-08

“权力就是责任”“这个通报很好,司法人员都应该好好学习”“虽是家丑外扬,却让人听着异常安心”……

昨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工作情况,并通报六起典型案例。截至今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主动记录报告2018年以来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18751件。

看似“内部”的通报内容迅速引发舆论关注,有关推文阅读量快速冲上10万+,更获得了公众刷屏式肯定。

“三个规定”到底是什么?

“三个规定”,是指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印发的制止非法干预、插手司法案件的三份文件,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证据抵不过招呼,道理跨不过关系,法律大不过人情。”这一直以来是百姓最恨最怨最烦的“潜规则”。“三个规定”在司法改革中应运而生,针对的问题看似只是司法机关的“家务事”,实则关乎百姓民生大事。

在这场发布会中,最高检主动站在聚光灯下,从落实“三个规定”这个小切口出发,彰显了维护公平正义的大决心,这事干得实在漂亮!

第一个漂亮之处,是细化规则有章可循。

在“三个规定”出台之后,不少政法干警不免有些顾虑——

打招呼的是本单位同事,低头不见抬头见,日常工作还需要人家帮忙,要不要记录报告?打招呼的是上级单位领导,轻易“得罪”不得,要不要记录报告?打招呼的是本地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甚至“一把手”,自己太“较真”可能误事,又要不要报告?

这些问题不解决,“三个规定”面对的,就只能是“零报告”。

因此,最高检针对“三个规定”出台细则,打通了制度落地的最关键一公里。发布会披露,最高检先后制定印发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扩大记录报告的事项范围,对具体情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按照这些规定,哪怕没有遭遇干预、插手,也不能沉默以对,亦需进行报告。

这些细则不仅给检察机关加了码,更为普通干警卸去了“报对不起前途,不报对不起良心”的压力。

第二个漂亮之处,是铁面执行不留情面。

“徒法不足以自行”,工作不能止步于文件。舆论惊叹的目光,落在检察机关真刀真枪动真格的问责力度上。

最高检此次通报的典型案例有一个共同特点:违反规定的检察人员都是“关键少数”——他们或是检察长、政治部主任等机关领导干部,或身为业务部门负责人,面对他人请托,不但未能记录报告,还拒不依法履职、利用职务影响力干预正常办案。

从常理上看,违反“三个规定”的检察人员绝不可能都是领导干部,但是如此有针对性地“抓典型”,就是要用典型案例去对冲领导违规的示范效应。

最高检的态度十分明确:权力保不了为权力“出头”的人;只要伸了手、张了嘴,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

第三个漂亮之处,是公开公布彰显决心。

“牵连甚广”“家丑可外扬”,这场看似普通的发布会却具有沉甸甸的的分量。舆论热捧的也是最高检的一种姿态——凭一颗司法公心,让一切不可告人的都见见光。

发布会上,最高检公布的“干货”数据引人注目。2018年以来的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事件中,反映情况、过问了解的占96.5%,干预插手的占3.5%。更耐人寻味的是,截至目前,最高检院领导共记录报告有关重大事项95件,最高检机关共记录报告444件。

也许其中大部分只是希望推动案件公正办理,但是当招呼打到了最高检、甚至各位大检察官面前,谁有这样的路子?为了什么事动用这样的关系?中央三令五申怎么还有这样大的胆子?三个问题仍令人“细思恐极”。

最高检专门把这些数字抖落在公众面前绝非无心之举,依法履职尽责的承诺正是背后深意,这种看得见的公正,令人安心。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如何求解,司法机关的作业本里会记下最高检的这道示范题。六个典型案例1.某县级市人民检察院赵某某违反“三个规定”案

【案件事实】

2017年2月至8月,某县级市一名市级领导干部崔某插手干预市检察院办理的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案件,多次要求该院检察长赵某某对彭某某从轻处理,赵某某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报告。受崔某干扰影响,赵某某在受邀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时,明知彭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适用缓刑的决议未提出反对意见。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该案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刘某某和承办检察官韩某某,在法院对彭某某作出缓刑判决后,明知适用缓刑错误,但未提出抗诉意见。赵某某与韩某某向上级检察院汇报该案时,提出“量刑是偏轻不是畸轻,不宜抗诉”的建议,最终上级检察院未及时对彭某某案提出抗诉。

【处理情况】

2019年7月,崔某被州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2019年12月,赵某某被省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19年7月,刘某某、韩某某被市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某市人民检察院陈某违反“三个规定”案

【案件事实】

2018年6月,时任某市级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的陈某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王某打电话,询问其正在办理的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缓刑,王某告知陈某该案会依法办理。2019年5月,陈某又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郝某、陈某打电话,询问该院正在办理的柳某刚虚假诉讼、诈骗、寻衅滋事案是否起诉到法院、何时起诉到法院,能否关照一下?郝某、陈某予以拒绝,并告知陈某不要来说情。2019年7月,陈某再次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打电话,询问刘某正在办理的陈某华非法持有枪支案能否在陈某华送监前安排其亲人进行会见,刘某予以拒绝。2019年8月,王某、郝某、陈某、刘某等4名检察官,对某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的违规过问、干预案件行为作了记录报告。

【处理情况】

2019年8月,陈某因违反“三个规定”及其他违纪问题,被某市人民检察院免去法警支队政委职务,并被开除党籍。2019年9月,某市检察院在召开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动员部署大会上,对该市辖区内基层检察院王某等4名检察官自觉抵制打探案情、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等行为,并主动记录报告进行了充分肯定。

3.某市人民检察院金某等人违反“三个规定”案

【案件事实】

2018年1月,某市公安局将“涉黑”人员李某等人刑拘,同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得知消息后潜逃。刘某请托其朋友苏某与时任市检察院检务管理部副部长金某见面,请求公安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对涉黑人员李某批捕时,对李某不予批捕,金某答应帮忙。苏某与金某见面后,刘某通过电话请托金某将90万元送办案人员。同年3月,金某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某办公室打听该涉黑案件如何处理,陈某答复“涉黑案件都得批捕”。金某认为此事无法办成,遂将该90万元退还苏某。此后,陈某未对金某过问该案一事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报告。金某还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处理情况】

2019年1月,金某因违规过问、干预办案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19年12月,陈某因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司法办案的情况不记录和不报告的行为,被省人民检察院通报批评。

4.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王某违反“三个规定”案

【案件事实】

2015年,时任某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王某接受窦某请托,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力,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案件提供帮助,收受现金10万元。2016年,王某又接受李某请托,为李某亲属赵某涉嫌强奸案的处理提供帮助,收受李某亲属5万元。2017年至2018年,王某给辖区内基层院有关人员打电话,要求给予2名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此外,王某还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

【处理情况】

2018年,王某因插手、干预司法办案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因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

5.某县人民检察院吴某违反“三个规定”案

【案件事实】

2015年10月,时任某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长的吴某碍于同学和朋友情面,明知吴某发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作撤案处理,却接受犯罪嫌疑人吃请、收受他人贿赂,违反规定,私自以“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名义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一分内容为“我科认为嫌疑人吴某发犯罪情节轻微,可作不起诉或者免于(予)刑事处罚的处理”的《检察建议》,帮助县公安局对吴某发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一案作撤案处理,导致吴某发得以逃避刑事责任追究,且在明知县公安局撤销案件行为不合法的情况下,未依法履行立案监督的工作职责,纠正违法撤案行为。

【处理情况】

2018年9月,经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审议并报经县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吴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9年4月,吴某被县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6.某市人民检察院刘某等人违反“三个规定”案

【案件事实】

2017年1月,时任某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的刘某接受请托,请求时任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田某,帮助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受到较轻的追诉,争取判处缓刑。田某接受请托后,要求时任该院公诉科科长、该案公诉人的高某某在案件办理中找从轻减轻情节。后田某、高某某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在起诉书中认定“张某某等因合法生产而非法储存爆炸物”,并向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建议。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刘某又请托时任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赫某某找时任区人民法院院长的王某某(此二人另案处理)帮助张某某判处较轻的刑罚,后该院对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张某某等判处缓刑。

【处理情况】

2019年5月,刘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2019年10月,刘某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2018年12月,市委常委会决定给予田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区委常委会决定给予高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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