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孩子免遭性侵?
文 | 清和 智本社社长
“八周前,我还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她照亮了我的人生。如今,我再也没有机会见证她的第一次约会,再也没有机会成为她孩子的外祖父。”
2005年2月,9岁女童杰西卡被一名恋童癖奸杀。
杰西卡的父亲马克无比悲痛,为了避免悲剧再发生,他努力推动新法律出台,要求加大对儿童性侵犯罪的惩处。
本文逻辑:一、罪与罚:为何儿童性侵案频发?二、零与壹:能否完全消灭性犯罪?三、法与爱:如何保护我们的孩子?(正文8000字,阅读时间30',可先阅读再分享)1
罪与罚
为何儿童性侵案频发?
对于罪犯,我们常用“坏人”的道德尺度加以批判。对于穷凶极恶的罪犯、性侵儿童的罪犯,我们会以“变态”、“人渣”怒斥之。
传统法学专家、社会学家也将犯罪分子与普通人区别看待。犯罪心理及行为学家长期研究罪犯的性格、基因、心理及行为“特质”,解释他们的暴力倾向、非理智行为、风险偏好。
这些研究固然重要,且成果突出,却容易触发“道德风险”。有些罪犯以“激情杀人”、“恋童癖”、“精神分裂”以及其它特质因素,逃脱或减轻了罪责。
1968年,美国经济学家加里·斯坦利·贝克尔发表了著名的《罪与罚》,提出了破天荒的观点:“犯罪人和任何别的人都是一样的”。
他认为,犯罪是一种经济活动,人类社会中存在一个犯罪市场。犯罪行为不是特殊的“非理智”行为,相反是理性的经济行为。
假如一个律师、上市公司高管性侵未成年养女,这种行为很难用“非理性”解释。甚至,他还可能利用其法律专业、社会地位与特权,通过精心谋划,最大限度地躲过犯罪调查,降低犯罪成本,达到侵害收益最大化。
高智商罪犯善于计算犯罪的成本与收益。
事实上,每个人都有意识或潜意识地计算违法、犯罪的成本与收益,然后做出效用最大化的决策——合法或不合法,亦或是合法与不合法的组合。
为了避免未成年人免遭性侵,是否应该大幅度提升犯罪成本?
每次爆发儿童被性侵事件,网友都渴望加大对罪犯的惩处力度,“枪毙”、“阉割”、“无期徒刑”等呼声极高。
如果猥亵儿童,要付出物理阉割,甚至死刑的代价,侵害事件是否会减少?
犯罪成本一般包括直接成本、时间机会成本和惩罚成本。性侵儿童的直接成本、时间机会成本都非常低,甚至可以忽略不计,惩罚成本是最主要的成本。
惩罚成本越高,犯罪行为的收益率就越小,越可能减少或阻止他们实施犯罪。正如酒驾入刑后,惩罚成本大幅度上升,酒驾概率大幅度下降。
韩国“熔炉法”的出台是一个典型案例【2】。
2005年,韩国光州私立听障学校教师全应燮,向当地身心障碍家庭问题咨商议中心举报,第一次曝光该校的罪恶:从校长到老师10多人,从2000年开始对住宿的听障生施暴或性侵,受害学生年龄范围为7-20岁。
这起性侵事件引发了韩国社会的巨大震怒,韩国政府启动司法程序对该事件进行调查。
最终的结果令人震惊,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只举报6人,4人受到司法审判,其中校长、总务主任一审分别被判5年、10个月,2名性侵老师被判2年。
更令人愤怒的是二审居然出现了大逆转,校长、总务主任皆因没有前科且与被害者家属达成协议(使用公款)而被判缓刑获释。
2008年,韩国女作家孔泳枝将该事件改编为小说《熔炉》,并连载于网络,点击率超过1600万人次,再次引发社会关注。
2011年,这篇小说被拍摄为同名电影,搬上了大银幕。在电影《熔炉》中,人们感受到被侵害女童的绝望、无助、恐惧以及永远无法愈合的心理创伤。观者痛哭流涕,韩国上下震怒不已。
百万韩国网民联名要求重新调查、审判此案。
《熔炉》上映第六天 ,光州警方组成专案小组重新侦办此案。
重启调查后发现,现行性侵害防治法刑责太轻,性侵身障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性侵幼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诉期七年,两名性侵教师已过追诉期。
于是,韩国网民纷纷要求提高性侵案量刑标准和废除追诉期。
电影上映第37天,韩国国会以207票通过,1票弃权压倒性通过“性侵害防止修正案”,又名“熔炉法”。
“熔炉法”提高了性侵儿童的量刑力度。新法规定,性侵女身障者、不满13岁幼童,最重可处无期徒刑;废除公诉期。
强制猥亵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加害者如任职于社会福利机构或特殊教育单位可加重处罚。以上均不得宣告缓刑。
2011年9月29日,40名涉案教职员工中,其中1名因涉嫌性暴力被起诉,12名因涉嫌向事业法人行贿予以不拘留起诉,13名受到向所任职机构通报处理,其他14人则接受内部调查。但是,校长患癌去世,逃脱惩罚。
正义,这“学渣”经常迟到,不过总比缺席好。
因此,“熔炉”被称为“改变韩国国家的影片”。
世界主要国家都加大了量刑力度,降低入刑门槛,直接增加儿童性侵犯罪的惩罚成本,以威慑犯罪分子,降低犯罪率。
美国佛罗里达州法律规定,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一律被认定为强奸,会判处10-25年刑期。
法国《刑法》等法律规定,针对不同危害程度的性侵15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犯罪,配置了最高20年的有期徒刑和15万欧元罚金的刑罚。
韩国、新西兰、俄罗斯、韩国、阿根廷、捷克等国采纳了“化学阉割”来加大惩戒力度。
我国《刑法》规定,对未满14周岁女童、男童进行猥亵,可以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法律还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强奸妇女罪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幼女罪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但是,在现实犯罪中,惩罚成本是一种预期成本。
法律规定的是惩罚标准,但能否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取决于惩罚机率——案发率、取证难度、被判罪的机率。
儿童性侵害的高隐案率,降低了惩罚机率和惩罚成本,罪犯更以侥幸心理对儿童施暴。
由于儿童心智不成熟,认知水平不够,针对儿童的性侵害犯罪行为更加隐蔽。监护人不负责任、监管松懈,或受制于保守观念,不敢正视性侵,不敢及时告发,降低了惩罚机率。罪犯更以诱骗、恐吓、特权威慑等方式降低案发率,降低了惩罚成本。
如此,犯罪分子遭受惩罚的概率和及时性都大大降低,助长了罪犯的侥幸脱罪心理,使性侵害得以长期存在,甚至变本加厉。每次逃脱法律制裁,都会激励他们更加肆无忌惮地作案。
意大利经济学家贝卡利亚认为,及时性是有效的刑罚所要具备的特征之一,犯罪之后判处刑罚越迅速,刑罚就越公正。
在涉嫌性侵养女案中,很多人怀疑犯罪嫌疑人鲍毓明利用其法律专业、社会地位及权势做局:
一、故意对年满14周岁的受害者实施侵害,以降低受惩罚的机率。
据受害人称,第一次遭受犯罪嫌疑人性侵发生在刚满14岁时。中国刑法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但是性侵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则需要举证。
二、受害者没能第一时间报警,如今受害者的陈诉可能成为孤证,如此进一步降低了受惩罚的机率。
三、犯罪嫌疑人可能利用其关系权势影响司法公正,策划聊天记录、购买婚戒等制造情侣关系,并对受害者诱骗与胁迫,如此又降低了受惩罚的机率。
但以上只能作为猜测,案件还有待警方侦破。与一般性侵案相比,这一案件的隐蔽性、迷惑性、复杂性显然更强,取证难度要大很多。警方立案后,犯罪嫌疑人也被取保候审。
此案或许可从两个方向调查:一是找到更多证据证明受害人被性侵;二是控告犯罪嫌疑人性侵幼女。
如果受害人智力低下,即使已满14岁,法律也会支持性侵幼女。本案受害人或许不存在智力低下的问题,但能否从另外一个角度获得法官的支持:
双方在身份、地位、经济、社会关系、法律专业、智力水平等方面差异巨大,犯罪嫌疑人涉嫌以领养为由,利诱、哄骗、胁迫受害者,干扰其独立行为能力,达到性侵之目的。
这个方向虽然难度大,需要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有罪推定”。不过,这至少也是一个方向,毕竟不能苛求一个未成年人是一个“完美的受害者”。
所以,惩罚的确定性、及时性和惩罚的严厉性结合才能够威慑犯罪。
最后,降低犯罪率的公式:
犯罪收益 < (犯罪的直接成本+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犯罪的惩罚成本)×惩罚概率
在未成年的侵害案件中,提高惩罚概率是关键,即及时发现,及时报警,准确取证,公正判罚。
2
零与壹
能否完全消灭性犯罪?
犯罪成本越高,犯罪净收益越小,犯罪率就越低,社会越安宁。
但是,惩罚成本多高才适合?
若强奸、猥亵儿童施以重刑,甚至极刑,能否杜绝性侵害?
事实上,这也无法彻底杜绝犯罪,甚至还可能带来更糟糕的结果。如性侵害之后,考虑到极刑的严重后果,罪犯可能杀害受害人以防止被告发。
为什么如此之大的惩罚成本依然无法杜绝性侵害?
原因有两个方面:
一是罪犯与常人一样是在边际上做选择的。
当犯罪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时,则犯罪概率大增。即使偷窃罪以极刑论处,有些人饥饿难耐、走投无路时也可能会铤而走险。
二是惩罚的机率无法做到百分之百。
即使破案率和破案及时性增加,但是惩罚的机率依然不可能完美。
因为存在不被惩罚的机率,惩罚成本就会下降,且存在不确定性,罪犯就会以侥幸心理实施犯罪。
我们可以增加侦查警力,提高破案率;增加道路及网络监控,降低案发率。但是,警力、监控等执法业务存在成本。人均配备多少警力,城市安装多少监控,才能适合?
这是一个经济学问题。
事实上,司法系统,本质上与公共卫生、公共道路一样都属于公共用品。我们无法无限地投入交通安全,使交通事故降低到零。同样,我们无法不计成本、无限制地提供司法服务,使犯罪率降到零,或消灭一切犯罪风险。
问题来了,司法投入多少,人均警力多少,最合适?多高的惩罚成本,多大的惩罚机率,才是最优的?防范恐袭犯罪的投入多一些,还是打击未成年人性侵的投入多一些?
经济学家曼昆说,犯罪预防的投入量不是漫无边际的,应当考虑其边际量。
当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MR=MC),就是我们需要投入司法资源的极限,即刑事司法资源的最优配置,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均衡点。
什么意思?
例如,我们每增加一个有效警力,每增加一个有效监控,每增加一个刑罚年限,犯罪率会下降,边际成本会递增(犯罪是财富的净损失),边际收益则会递减,当二者相等时,司法资源投入的效用最大化。
从罪犯的角度来看,当考虑到惩罚成本太高、案发可能性大,犯罪“划不来”时,犯罪率就会开始下降。当犯罪率下降到一个均衡点——司法资源投入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司法投入不需要再增加。
如果再往上增加投入,不断提高惩罚成本及惩罚机率,结果会怎样?
很显然,社会成本会增加,甚至存在警力“浪费”。另外,罪犯实施犯罪后考虑到刑罚极重,可能拒绝投案自首,继续实施犯罪,甚至狗急跳墙,选择“撕票”、奸杀。如此,反而增加了破案难度,加大了司法成本及社会成本。
这就是“穷寇莫追”的道理。超出了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均衡点,社会总福利反而会下降。
以上犯罪经济学的理性分析,却导致了一个令人难以接受的结果:恶魔永远存在,只是多与少的区别。
因为司法预算是有限的,我们无法彻底消灭犯罪,实现“零犯罪”。西方国家甚至在均衡点上就停止了犯罪预防的预算投入。因为超出这个水平,投入就会“得不偿失”,社会总福利反而会下降。
这是一个令人很不愉快的结论。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希望消灭所有的犯罪,然而或许事与愿违。正如贝克尔所说的,无法实现“零犯罪”令他感到沮丧,但理性告诉他,这是最无奈的又是最优的选择。
即使如此,我们是否应该加大对儿童保护的投入呢?
事实上,很多国家都在制度、刑罚、预算、教育等众多方面加大了对儿童的保护。但是,儿童保护预算增加到多少为宜?与杀人、恐怖袭击、贩毒、拐卖妇女等相比,哪个需要更多预算投入?各种犯罪预防预算投入多少为宜?
图:刑事司法资源与社会效用的均衡分析,来源:智本社
这些问题,实际上是如何分配司法资源的问题。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提出了“等边际法则”将问题简化——每种物品每1美元的边际效用相等【3】。
简单理解是,假如最后投入1美元在预防杀人、预防恐袭、预防未成年人性侵等,所获得的边际效用都是相等的,那么这时就是司法资源收入效用最大化,社会总福利最大化。简而言之,此时预防未成年人性侵达到相对(有限预算)满意的状态。
如图,当司法资源的预算约束线与无差异曲线相切(B),社会效用达到最大化。
B点表示,司法预算(如一年100亿)实现了最优配置,最好地防范了犯罪,社会福利最大化。A区域表示浪费了预算,C区域则因预算不够而无法达到高目标区。
3
法与爱
如何保护我们的孩子?
纵然萨缪尔森的“等边际法则”似乎已经足够完美,但是从伦理的角度,我们依然无法接受性侵未成年人的恶魔存在。
如果儿童性侵的犯罪率只有百万分之一,但谁为那百万分之一的儿童及其家庭考虑过。在被性侵的未成年人面前,这种理性的“福利最大化”模型显得颇为尴尬与冷漠。
这也恰恰是犯罪经济学(经济学)的局限性。
实际上,我们无法真实计算出受侵害未成年人的负效用。性侵犯罪给受害者带来的伤害往往是终身不可逆的。未成年人身心受创后留下的阴影可能会伴其一生。有些受害者出现精神分裂,甚至在绝望中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例如,2017年7月,林肯公园主唱查斯特·班宁,从7岁起开始长期受到性侵,深陷抑郁,最终自杀身亡。
儿童保护专家龙迪经过大量的案例调查发现:“在悲剧发生后,人们更多的是对施暴者的谴责,却忘了真正需要帮助的,是孩子和他们的家人。”“如果没有周围人的理解和关怀,那种挥之不去的羞耻感和无助感,将伴随他们的一生。”
可悲的是,她们常常得不到社会的帮助,反而社会的歧视给他们带来更大的伤害。社会歧视、排挤及偏见,给性侵儿童及家庭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
所以,性侵未成年人带来的负效用具有极强的杠杆效应(乘数效应),它带来的家庭伤害、社会成本往往是不可估量的。或许一个孩子被性侵造成的社会成本,远远大于100个经济犯罪。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的负效用是无法准确衡量与比较的(效用论的弊端)。
意大利犯罪学家凯撒·贝卡利亚说:“犯罪的真实尺度就是其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其中,包括二次、三次伤害以及乘数效应带来的社会成本。
所以,保护未成年人不被性侵,国家、社会、学校及家庭都应该付出最大限度的努力,正如避免杀人犯罪一样。
1959年,联合国发布的《儿童权利宣言》第一次提出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儿童应受到特别的保护。
1989年,联合国发布的《儿童权力公约》明确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涉及儿童的一切事物和行为,不论是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都应首先考虑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
该公约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落实到立法层面,欧美不少国家都加大了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的惩罚力度。
美国社会学家罗斯在《社会控制》(1901年)一书中提出了“社会控制”——减少越轨、犯罪行为,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机制。
心理学研究发现,性侵儿童犯罪矫治难度大,再犯率较高。现实中,很多性侵罪犯刑满出狱后依然二次或多次实施性侵犯罪。所以,欧美国家对性侵儿童的罪犯,施加更加严格的社会控制惩罚。推动这一改变的正是一位受害女童的父亲马克——《杰西卡法案》。
2005年2月23日,佛罗里达州中北部西海岸,一位9岁的女童杰西卡,在家里莫名其妙地失踪了【4】。
他的父亲马克打了“911”,警方陆续动用了警犬、马匹、直升机,以及百十位志愿者搜寻杰西卡,但杳无音信。
杰西卡失踪19天后,警察终于在距离杰西卡家仅仅60米远的一栋灰色拖车房里找到了线索。事实上,在失踪的头三天里,杰西卡就被关在这栋房子里。
这栋房子的主人是一位女士,她的弟弟约翰在案发前后在此暂住。约翰向警方交代,那天他吸了毒,半夜潜入马克家,把杰西卡掳至住处,强奸了她,在壁橱关了三天后,把她活埋在房子边上。
警察挖出了杰西卡的遗体。尸检显示,杰西卡系窒息而死,临死前她的右手食指与中指戳破了包裹她的垃圾袋。
这个杀害杰西卡的约翰劣迹般般、十恶不赦。他曾因盗窃、醉驾、露阴等指控24次被捕。他的驾照被吊销99年,曾被判十年监禁。
更为关键的是,此人是个恋童癖。1978年一次入室盗窃,他猥亵了一个小女孩;1991年,他又被指控猥亵一个五岁儿童。
杰西卡的父亲非常愤怒,他大力批评法律的漏洞和对性犯罪者监控的缺位。事实上,美国当时对性侵儿童犯罪的法律已堪称严苛。联邦法律对性犯罪者执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性犯罪者的个人信息。约翰就是个登记在案的恋童癖。
马克抨击的问题是,有这样一位危险的性犯罪者居住在我家旁边——仅60米之遥,我尽然一无所知。这里体现了法律漏洞,即性犯罪者获释后搬离登记住址,就相当于不在警方监控之下,而周边居民又一无所知。正如这个临时居住在马克家附近的约翰。
马克借助媒体反复指责这一法律漏洞以及执法机构的疏忽,要求制定更严苛的法律。杰西卡的不幸遭遇和马克的努力,也得到了佛罗里达州一些议员及不少市民的同情与支持。
其中,当地参议员南希•阿根兹诺回忆说:“我当时就想制定一部最严厉的法律,把性侵儿童罪犯赶得离孩子们远远的。我们尽力完善它,并努力使之成为现实。”
珠宝店老板约瑟夫•道森发起了名为“杰西卡的请愿”活动。约瑟夫征集到11.6万来自各州的签名,他带着这些签名声援加大儿童性侵犯罪惩处的新法案。
2005年4月22日,以杰西卡命名的《杰西卡法案》,在佛罗里达州全票通过。
2005年5月2日,时任佛州州长杰布·布什(小布什之弟)签署、批准了杰西卡法,同年9月1日生效。
杰西卡法规定:对被认定性侵12岁以下儿童的罪犯,将被强制判罚监禁最低25年,最高终身;有性犯罪前科的罪犯不得接近学校、教堂、公园、游泳池等;成年性捕食者侵害12岁以下儿童的,若获释将强制终身佩戴电子监视器。
佛州议会还批准拨付超过1100万美元支持该法,其中390万美元用于购置电子监控仪器。
2007年8月,杀害杰西卡的凶手约翰被判死刑,但未及执行就于2009年9月死掉了。死因:肛门癌。
之后,马克到宾夕法尼亚、肯塔基、罗德岛、纽约州、新泽西、马里兰、俄亥俄、加利福尼亚等州游说杰西卡法。截至2013年,全美已有45个州通过了各自版本的杰西卡法,其中马克游说过约35个。
2010年2月23日,佛州性犯罪注册人数高达53500人,杰西卡案后五年,增长近50%。全美性犯罪注册人数逾70万。
在《杰西卡法案》之前,美国还有其它法律对儿童性侵罪犯加以严惩及防范【5】:
1994年《雅各·威特灵法》:要求各州对性犯罪者制定严格的登记制度,包括对被定性为性捕食者的终身登记制度。该法以11岁受害男童雅各·威特灵命名。
1996年《梅根法》:要求各州在性犯罪者获释后,要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公告。以7岁受害女童梅根·妮可·康卡命名。
1996年《安珀·海格曼法》:加强对性犯罪的登记。以9岁受害女童安珀·海格曼命名。
之后,美国开始实行以安珀命名的“安珀警戒”系统,一有孩子失踪,将立即通过电视、广播、交通指示牌等向公众通告相关信息。
1998年《吉米•莱西法》:对性暴力捕食者强制民事拘留治疗与护理法,要求重新审核性犯罪者再次犯罪的危险等级,获释的罪犯仍需接受民事拘留与治疗。以9岁受害男童吉米·莱西命名。
2006年《亚当·沃尔什法》:加强对性侵儿童犯罪的刑罚,要求各州强制公开性犯罪者登记名录。以6岁受害男童亚当·沃尔什命名。
亚当·沃尔什失踪案案发于1981年,此后美国出台了《失踪儿童法》和《失踪儿童援助法》。1980年代中后期,全美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采用以亚当命名的“亚当代码”系统,一旦孩子丢失,将关闭现场所有出入口进行搜寻,若10分钟内找不到孩子,将由警方接手。
韩国自2008年9月1日也开始对有强奸犯罪的前科者佩戴电子脚镣,实施24小时的定位追踪。光州私立听障学校性侵案件中,一个罪犯被判处戴电子追踪仪10年,身份信息公开10年。
我国目前对刑满释放的性罪犯的社会控制较弱,缺乏登记管理及信息公开,对性犯罪获释人员的行为、区域和从业缺乏限制。
除了需要加大惩罚力度,家庭也要增加对孩子的私人看护成本。因为在儿童性侵案件中,70%都是熟人作案,这个熟人有时甚至是孩子的亲生父母。
防止儿童性侵事关人伦,超越经济分析。正如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所说,经济学必须与伦理学相结合,以追求个人自由及人类福祉为最高目标【6】。
后记
“我们一路奋战,
不是为了改变世界,
而是为了不让世界改变我们。”
——电影《熔炉》,2011
参考文献
【1】从犯罪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犯罪预防,周维明,未来与发展;
【2】熔炉真实事件始末及韩国《熔炉法案》,豆瓣电影;
【3】经济学,萨缪尔森,人民邮电出版社;
【4】杰西卡法案诞生记,焦东雨,中国周刊;
【5】莱维特的犯罪经济学研究评述,史晋川,陈春良,制度经济学研究;
【6】伦理学与经济学,阿玛蒂亚·森,商务印书馆。
END“原文阅读”,进入智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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