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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写入证券法 违约高发催生金融业新商机

作者: 彭博环球财经 | 2020-02-21

本文首发于彭博终端

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受到史无前例的重视,写入去年底新修订的证券法

违约爆发的背景下,部分债市中介机构已感到责任增加并开始扩容团队

债市违约持续爆发之际,中国将债券托管人制度写入法律。官方对债券违约后续处置史无前例的重视,对信用债市场从业者或是一则喜讯:更多就业机会在招手。

中国去年底新修订并将于3月1日生效的证券法明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在中国并非空白,但实际操作中更多由主承销商兼任,与海外有显著差异。在离岸市场,一旦债券发行结束承销商即基本完成其使命,后续一旦债券出现违约事件,发布违约通知、代表投资者提出加速到期要求、提起诉讼等工作则通常由受托管理人完成。目前在岸债市上述任务多为主承销商业务范畴。

此次证券法将受托管理人制度法律化,显示伴随着创纪录信用债违约,监管层已意识到债券受托管理人的重要性。

去年底,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发布业务指引,明确除主承销商外,持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取得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业务资质的信托公司、具备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经验的律师事务所等均可开展受托管理业务。早在十多年前,证监会监管的交易所公司债市场就已引入相关制度,但相关规定较为笼统。

“新的制度将推动中国境内债市更接近国际操作方式,”穆迪大中华区信用研究主管钟汶权在采访中表示,作为承销商,当其牵涉多方面的利益时,他们很难去扮演一个中立的角色;发行人与其所在公司的业务联系可能不止一次债券销售,这或令承销商不能很好地代表投资人的立场。

这种角色安排此前已经引发问题。2017年,“15五洋债”持有人曾召开会议,投票通过议案罢免德邦证券做为该期债券受托管理人资格,这在中国债券市场亦属罕见。

扩建团队

客观来讲,单一的债券投资者对发行企业日常经营、财务状况等实时跟踪谈何容易,而这些又是可能影响到发行主体偿债能力很重要的因素,由此债券受托管理人角色的重要性凸显。

中介机构们其实已体会到自己身上的责任在增加,并开始扩容团队。海通证券债券创新部负责人郭实对彭博称,受托管理人确实要承担很多工作,特别是随着信用风险爆发加速,券商类的承销商在债券后续跟进中感受到需要更多人力需求,所以除投行或者债券承销团队外,已经建设了相关团队。

他亦直言,债券承销费用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建议未来受托管理人应单独收费,相信未来市场会逐渐成熟,受托管理人的价值会体现。

国泰君安证券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洪泉认为,由第三方机构来担当受托管理人的做法是一种非常好的创新模式,有助于减轻牵头主承的压力,同时使得相关机构的义务、权利关系更加清晰。但选择第三方机构担任受托管理人,是否会增加发行成本,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个成本,这个需要沟通和协商。

他并称,什么样的机构适合做债券受托管理人,是投资人代表还是独立第三方,以及如何来确保受托管理人勤勉尽责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争取合法权益,也有待实践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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