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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追缴P2P暴雷平台代言费、广告费

作者: 大宗传媒 | 2021-07-11

本报讯(记者 史乐蒙)随着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及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深入,P2P网贷产品逐步清退,行业风险持续得到缓释,但部分网贷产品明星代言人在投资人维权声讨中身陷舆论风波。明星是否应该追责?该如何追责?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6月3日,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公布了第一批声明清盘退出且存量业务已结清的P2P网贷机构,共计7家。同一天,临沂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发布了《临沂市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第二批取缔机构名单公告》,对全市43家停业网贷机构予以公告。各地稳步推进P2P清整的同时,6月1日,银保监会召开“近期监管重点工作新闻通报”的主题新闻发布会,通报了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在稳妥推进网贷机构存量风险处置方面,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表示,截至3月末,存量业务尚未清零的停业网贷机构1387家,比去年末减少79家、未兑付借贷余额7161亿,较去年减少1046亿元。对已立案的999家网贷机构,银保监会依法协调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快审理进度;同时亦加快追赃挽损,依法追缴高管奖金和明星代言费、广告费。值得注意的是,这是银保监会首次提出将追缴P2P代言费。据期货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有逾20家网贷平台与至少30多位明星、公众人物以“首席体验官”或“形象代言人”等方式有过合作。据悉,《广告法》第62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或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广告法》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今年初,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曾发布《关于要求P2P网贷机构广告代言人配合落实风险化解责任的公告》表示,部分网贷机构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聘请知名演艺人员、公众人物作为广告代言人,利用其影响力吸引投资人购买非法金融产品。上述广告代言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作出不实宣传,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过错,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时,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要求,曾经或仍在涉P2P网贷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相关产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广告代言人),尽快联系该中心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并配合开展网贷平台清退工作。4月份,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2021年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表示,追赃挽损工作稳步推进,北京、广东、深圳等地依法追缴明星代言费、广告费、高管奖金取得一定成效。公安机关累计追缴涉案资产价值约860亿元。“商品或服务或品牌或城市等代言人在市场经济中是一种常态化的职业,其存在和发展不仅有利于代言人及其所属机构,而且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对于刺激消费,拉动内需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代言人这个职业具有特殊性,主要是他们大都为明星或公众人物,本身有一定数量的粉丝,且大多数消费者会因其知名度而形成对他们的盲目信任,从而购买他们所代言的商品或服务,这极易损害消费者权益。”知名经济学家、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副会长宋向清接受期货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代言人代言商品和服务必须善尽法律义务,恪守社会责任,要一听二查三体验,听商家介绍,查商家相关资质,体验商品或服务效能,否则就绝不代言。一定要心存对代言商品和服务的敬畏之心,不知其能则不言其能,不知其效则不言其效,不做被商家欺蒙的代言人,不做被金钱俘虏的代言人,不做让粉丝和消费者诅咒的代言人。一旦做了不实代言,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接受处罚甚至法律制裁。这是一种理性对待问题的态度和行为。宋向清认为,这次网贷产品明星代言人被追讨代言费问题是网贷市场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举措,代言人如果代言行为确属不实代言,就必须认责认罚。净化代言市场,优化网贷服务,是社会的期待。他表示,未来希望相关机构能够为明星代言制定标准和程序,用制度和法律严格约束和限制明星和公众人物的代言行为,还消费者一个正规和谐的消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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