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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亮点及争议

作者: 大宗传媒 | 2020-12-11

近年来,各地有关交易场所的管理规则随之逐步建立和完善。梳理各地的管理规则可以发现,它们则既有异曲同工之妙,也有标新立异之处。期货日报记者查阅广东、河北两地近日发布的管理办法发现,其都有着不少亮点,值得称赞。关于河北管理办法的解读,期货日报在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于2020年11月6日发布“关于《河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时,便刊文《各地交易场所管理规则相继落地》对此进行解读。本文着重讲述广东《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存在的亮点。4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办法》,弥补了广东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空白。4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河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12月27日印发的《河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据期货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发稿,已有北京、上海、浙江、海南、山东、云南等27个省份通过官方渠道公布了有关交易场所的管理办法或细则,还有部分市级地区也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

结合特色促发展

随着针对各类交易场所展开的清整活动渐渐深入,地方性交易场所的发展方向也愈发清晰,那就是结合当地产业、资源等特色优势,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许多地区的管理办法一致,广东对交易场所推动当地特色发展寄予厚望。《办法》第五条指出,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交易场所的设立与当地资源禀赋、产业需求及配套能力相协调,并达到相当的体量规模,能够在相关行业、市场中形成较大影响力。众所周知,地方性交易场所类别繁多。为明确监管,《办法》按照“业务归口、上下协同”要求,详细明确了监管主体:文化产权类交易场所由省委宣传部监管;能源类交易场所由省发展改革委监管;碳市场类交易场所由省生态环境厅监管;农村产权类交易场所由省农业农村厅监管;国有产权类交易场所由省国资委监管;药品和医用耗材类交易场所由省医保局监管;区域性股权市场和金融资产、知识产权、大宗商品、环境权益类交易场所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其他类别交易场所,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交易场所的功能定位、行业规划、交易品种属性等,确定权责匹配的省级监管部门。广东不仅细致划分了现存的各类交易场所范围及所属,同时为交易场所建设留了口子。《办法》第八条指出,拟设立的交易场所所属类别为存量交易场所以外新的行业类别、尚未明确监管部门的,先由住所地市人民政府提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机构编制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确定省级监管部门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待省人民政府明确省级监管部门后,由主发起人按程序申请。虽然广东鼓励交易场所建设发展,但为维护全省统一市场、统一规则,避免发生不正当竞争。《办法》要求到,不同类别交易场所不得上线相同交易品种。

“去金融化”惹争议

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活动(以下简称“回头看”活动)之前,交易场所重复建设、打着“服务实体经济”的幌子赚快钱走人等乱象时有发生。为杜绝此类乱象,各地都纷纷提高了交易场所的准入门槛,如今广东更严格:“既然来了,就踏踏实实搞活实体经济发展”。《办法》第十三条指出,鼓励交易场所主发起人承诺持有的股权自交易场所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权3年内不转让。清整活动期间,交易场所“去金融化”有目共睹,广东也不例外。《办法》要求,大宗商品现货类交易场所及交易品种的设置应当立足现货,具有充分的产业需求和物流等配套条件;可以依法为金融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和服务,但禁止开展具有金融属性的业务,其交易客户限定为相关行业内企业;交易品种应当为能够进入流通领域、用于工农业生产或消费的可批量交易的实物商品,不得擅自上线未经批准的交易品种;交易价格应当基于买卖双方真实交易达成,反映现货市场价格,不得挂钩任何其他市场行情或价格指数组织以非现货交割为目的的交易,不得虚构或操纵价格;交易应当基本能够完成交割并用于生产经营;交易模式应当是约定交货期限内的全款现货交易。众所周知,金融是大宗商品的自然属性之一,交易场所“去金融化”被不少专家学者乃至行业协会认为是矫枉过正。现实中,不少交易场所因失去金融而丧失活力,犹如身体缺少了某个重要零部件,在实际业务创新中受尽折磨。如何在解禁交易场所金融属性的同时,避免出现“脱实向虚”的现象是各地当下最为急迫的思考题。

监管长效常治

“回头看”活动延期至今还未结束,让行业人士逐渐意识到,日后针对交易场所的监管一定是长效的。而《办法》也制定了常态化的监管机制,有着广东自己的亮点。《办法》第三十一条指出,建立交易场所监管评价、评级机制,根据经营管理、合规程度、客户或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服务实体经济等情况,对交易场所进行年度评价、评级,根据评价、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此外,《办法》要求,宣传、网信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媒体加强管理,依法查处交易场所的违法违规宣传推广活动;监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公安、通信管理部门加强对交易场所交易平台网站、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的动态监测;通信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部门的处置意见,对相关违法违规交易场所网站和应用程序依法实施处置。当交易场所退出时,《办法》要求,交易场所拟终止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成立工作组,制订退出方案,通过本地综合性媒体和自身门户网站,发布退出公告和退出方案,妥善处理客户保证金和其他资产,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及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综观《办法》,从交易场所的定义及具体范围、设立及监督管理原则、交易场所的经营管理,明确了总体的政策导向。明晰职责、规范审批、强化监管,广东交易场所发展有法可依,进入有序发展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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