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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后发生关系被判强奸罪:强迫的证据是否足够?

作者: 澎湃新闻 | 2020-09-16
澎湃新闻记者 薛莎莎 廖艳近日,“男子相亲后与女方发生性关系被判强奸罪获刑3年”一事引发社会关注。据华商报报道,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市民邸某相亲当天和女方李英(化名)共进晚餐,之后在车里发生性关系。邸某的家属称,当晚,婚介所老板王某让邸某拿钱补偿女方,邸某未同意。次日,王某带人上门索要补偿遭拒,继而报警。随后,邸某被刑拘,后被判强奸罪获刑3年。邸某家人称,服刑期间,邸某宁愿放弃减刑的机会也不认罪。这起发生在2018年2月的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热议,婚介所被指设了个“仙人跳”的局。2020年9月11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通报称,已组织专门力量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邸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9月14日,澎湃新闻)采访了多位刑事方面的律师,对此进行了分析。有律师称,构成强奸罪最重要的构成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判断邸某是否为强奸罪,首先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强迫女方。也有律师分析本案的诸多细节认为,根据报道,李英或和婚介所的王某关系非同一般,本案有诸多疑点。相亲后与女方发生关系被判强奸罪获刑3年据华商报此前报道,邸某家属讲述,2018年2月22日下午,邸某经过婚介所王某的介绍,在婚介所内认识了25岁的李英。两人晚饭后驱车去往别处,并在车内发生了性关系。就在当晚,邸某被王某叫回,并称因其与女方发生了性关系,要赔偿女方两三万。邸某因两人系自愿发生关系,拒绝赔偿。该报道援引邸某家属说法称,次日,王某报警称邸某强奸了李英。三天后的2月22日,邸某来到婚介所协商此事时,王某声称,李英说这事没有5万元解决不了。事发至此,邸某及其家人已经给了王某和李英数千元。令邸某没想到的是,当年3月1日,他被警方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据前述报道,当年6月1日,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对邸某提起公诉。检方指控:2月22日20时许,邸某驾车载被害人李英到滦南县某地势偏僻处,在李英明确拒绝后,邸某使用按手、压身体等手段,强行与李英发生了性关系。法庭审理时,邸某否认称,自己没有强迫李英,不构成强奸罪。前述报道称,邸某的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称,被害人李英身体未受到任何伤害,车内物品未损坏(经勘验,车内未发现搏斗的痕迹),也无因被害人反抗形成的任何痕迹;被告人曾接到家人电话,此时被害人完全有时间离开车辆寻求救助,发生关系后,被害人完全可以在被告人回家后选择报警,但被害人并未实施上述行为,而是委托他人以报警相威胁索要钱款。邸某的辩护律师还称,李英将其与邸某发生关系的事情告诉婚介所老板王某后,王某给李英发了个52元的红包,李英欣然接受。同时,王某与李英的聊天记录中,王某明确让她一定要咬住邸某强奸她的事,这说明李英与王某关系密切。2018年12月29日,滦南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邸某有期徒刑三年。邸某不服,以被害人自愿与其发生关系,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强奸罪为由提出上诉。2019年2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起发生在2018年的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网友热议。2020年9月11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通报称,已组织专门力量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目前正在核查中。律师:案件有诸多疑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或者是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介绍,构成强奸罪最重要的构成要件是“违背妇女意志”。赵良善分析,本案中,双方确实发生了性行为,而自愿性行为和强奸最大的区别是“强奸基于强迫发生”,所以除了送检物证外,还需要证明受害人是被强迫的,即需要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发生性行为时遭受到恐吓、暴力、威胁等,如有证据证明受害女子是被强迫的,依法认定强奸罪并无不当。但如没有证据证明受害女子是强迫的,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应属无罪。湖南悦方律师事务所主任袁瑜蔚认为,就媒体目前披露的证据及各方说法来看,此案有诸多疑点。其一,华商报报道称,辩护律师介绍,经勘验,事发的车内未发现搏斗的痕迹,也无因被害人李英反抗形成的任何痕迹,即勘验结果与其陈述不吻合,不能证实被告人邸某实施了暴力手段。袁瑜蔚表示,未发现搏斗,也没有反抗的痕迹,这很难判定强奸。其二,报道援引家属说法称,事发后,李英未向亲朋好友哭诉、寻求帮助,而是把这件事告诉了婚姻介绍所的王某,并在王某的协调下向邸某索要两三万作为赔偿。“这本身就不符合正常逻辑,被侵害了第一时间应该是报警。”袁瑜蔚说。其三,李英将其与邸某发生关系的事情告诉王某后,王某给李英发了一个有特殊意义的52元的红包,李英欣然接受。袁瑜蔚认为,这些细节也许能说明王某和李英的关系不一般。综上,袁瑜蔚认为,邸某被判为强奸罪一案有诸多疑点。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鑫也认为,本案中,发生性行为时是否违背被害人李英的意愿,是本案辩护的核心。他进一步解释,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邸某犯强奸罪一案中,形成的法定证据应为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形成了典型的对峙证据。对峙证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补强,便是孤证,依“孤证不能定案”的刑事法律原则,案件不能依此定案。邢鑫还称,根据报道,邸某家属称,事发后,王某向邸某提出两三万元给李英作补偿,否则就报警。最终因邸某未支付该补偿金,王某报警。若这一情节真实,当事人有“事后反悔”之嫌。邢鑫认为,若现有证据难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以及一切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认定强奸罪的证据或有不足。本期编辑 常琛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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