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碰不得!帮黑平台取钱获罪入狱
上期,我们讲了“聚汇鑫”虚假炒汇APP里“客服”小郭和罗某进的犯罪过程。今天,我们将继续讲述这个团伙里的另外一种角色——取款人。
01
天降好事?熟人介绍是幌子!
事件开始,赵某农在厦门的一家茶馆里认识了“聚汇鑫”团伙里的阿龙。随着两人日渐熟悉,过年前夕,阿龙给他介绍了一个很好的活:帮其团队取款,每取1万可以得到400元的“好处费”。赵某农毫不犹豫的答应了。
赵某农先是按要求在厦门帮阿龙取款,2019年2月,他开始“出差”到沈阳法库,穿梭在各个银行的ATM机上取款。其实,在取了几次款后,就已知道阿龙的钱是通过虚假炒汇APP诈骗而来,但他不以为意,一直干了一年多。
为了更好的做好“取款工作”,赵某农还特意将自己名下的7张银行卡贡献了出去。期间,每天上午10点,他都会收到需取钱的银行卡卡号、取款金额,而取出的钱,在沈阳的时候是直接交给指定人,在厦门则是存到阿龙的账户。
直至案发,赵某农取款金额高达3148935.27元。
除了赵某农,“聚汇鑫”团伙还有一位取款人涂某健,他通过取款1568325.52元,获得好处费1万余元。
02
律师说法:
是否参与团伙作案的多个判断因素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的判决中,赵某农是诈骗罪中的从犯,可以减轻处罚。但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最终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而涂某健涉案金额较大,故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两人的取款行为,都是在明知所取款项为非法所得的情况下进行,但因为参与诈骗的金额以及参与程度不同,所以判处的刑罚分别是诈骗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团伙案中,认定一人是否参与犯罪有多方面的因素,比如:是否知道团伙行为存在违法、是否获得非法所得、在团伙中所起的作用等等。
03
案件思考:
如何正确处理亲朋推荐的“工作”
在聚汇鑫诈骗案中,无论是上一期的客服,还是本期的取款人,都是通过亲戚朋友的介绍,才开始走向犯罪道路。这也是现在团伙作案的主要模式,比如“电信诈骗村”,团伙成员之间就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正如“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身边人都去做的事并不一定都对。亲朋推荐的钱多活少的“好事”,有没有违法,需要理智的去辨明是非;
另外,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骗局终有败露的一天,一时侥幸,等来的是没收非法所得、高额罚金以及若干年的牢狱之灾。
可见,无论投资或是工作,亲戚朋友介绍的也不一定靠谱。审慎,才是最好的“平安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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